share_log

南山铝业:关于“15南铝02”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南山鋁業:關於“15南鋁02”公司債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深證信A股 ·  2018/08/14 00:00

证券代码:600219 证券简称:南山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18-043

债券代码:122479 债券简称:15 南铝 01

债券代码:122480 债券简称:15 南铝 02

债券代码:143271 债券简称:17 南铝债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 南铝 02”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44

回售简称:南铝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本次回售申报期: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7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9月25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较发行时票面利率4.40%上调60个基点至5.00%

特别提示:

1、根据《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

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

行人”)有权决定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面向合

格投资者)(第一期)(品种二)(债券简称“15南铝02”,债券代码“122480”,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的第3年末是否调整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

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4.40%,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

定上调“15南铝02”票面利率至5.00%,即“15南铝02”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5.00%,

并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根据《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

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

续持有本期债券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

券品种二。

3、“15南铝02”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登记期内(2018年8

月13日至2018年8月17日)进行回售登记。

4、“15南铝02”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登记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

券票面总额将被冻结交易;若投资者未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的,则视为放弃

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15南铝02”并接受上述调整。

5、“15南铝02”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资金发放日,即2018年9月

25日。

6、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5南铝02”,

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5南铝02”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

的风险,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

7、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

申报回售的建议,本期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

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面向合

格投资者)(第一期)(品种二)。

2、债券简称:15南铝02。

3、债券代码:122480。

4、发行人: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10.00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8、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9、债券发行批准机关文号: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2128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10、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40%,本期债券的票面

利率在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

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11、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前的第30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

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持有的

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应在披露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

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后连续两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发布债券回售提示性公告,投资者根据发行人发布的票面利率调整及投

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在指定的回售申报期间(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前的第30个工作日至第25个工作日)实施回售申请。发行人在投资者回售申报

结束之日发布回售申报结果公告。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3个计

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

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

人的上述安排。

13、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

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4、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9月25日。

15、利息登记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2016年至2020年每年9月25日

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

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2016年至2018年每年9月25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

为上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

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未回售部分债券2016年至2020年每年9月25

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6、付息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

9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

不另计息);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付息日为2016

年至2018年每年的9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未回售部分债券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

9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

不另计息)。

17、到期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到期日为2020年9月25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8年9月25

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20年9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

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8、兑付登记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2020年9月25日之前的第3

个工作日为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

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2018年9月25日之前的第3个工作日为本金及最后一期

利息的兑付登记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未回售部分债券2020年9月25日之前的第3个工作日为本

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

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9、兑付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本金兑付日为2020年9月25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8年9

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

不另计息),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0年9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20、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

21、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

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记载。

20、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

21、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2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新世纪2018年4月发布的跟踪评级报告评

定,本期债券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2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24、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

销。

26、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27、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即2015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票面利率为

4.4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当前的市场环境,

公司决定上调“15南铝02”票面利率至5.00%,即“15南铝02”后2年的票面利率

为5.00%,并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44

2、回售简称:南铝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7日

4、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

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

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当日收市后,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

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必须于回售申报期进行回售申报,逾期未办理回

售登记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后的票面利率。

7、回售兑付日:2018年9月25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9月25日。

2、回售债券付息方案:回售债券享有自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

间的利息。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4.40%。每手面值1,000元的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4.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

供的回售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债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

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债券持有人

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5南铝02”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的债券,经确认后不能

撤销,将被冻结交易。

六、回售价格

根据《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

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的有关约定,“15南铝02”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南铝02”债券持有人应在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7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

报,申报代码为100944,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

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

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南铝02”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15南铝02”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

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南铝02”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018年9月25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日期 内容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调公告

2018 年 8 月 7 日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8 年 8 月 8 日 发布“15 南铝 02” 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8 月 9 日 发布“15 南铝 02” 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8 月 13 日 发布“15 南铝 02” 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8 月 13 日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本次回售申报期

2018 年 8 月 21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8 年 9 月 25 日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15 南

2018 年 9 月 25 日

铝 02”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南铝02”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即2018年9月25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5南铝02”债券。请“15

南铝02”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

不构成对“15南铝02”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南铝

02”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南铝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取得的本期债

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按规定办理。

(四)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前宋村

法定代表人:宋昌明

联系人:隋冠男

电 话:0535-8616188

传 真:0535-8616230

2、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孙婕、郑文英

电话: 021-60893200

传真: 021-6089317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电话:021-38874800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13 日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以上內容僅用作資訊或教育之目的,不構成與富途相關的任何投資建議。富途竭力但無法保證上述全部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原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