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5 证券简称:长盈精密 公告编号:2018-43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盈精密”)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
文件的议案》,公司决定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事
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的申
请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召
开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可转债事项的相关议案, 本次可转债拟
募集资金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160,000 万元(含 160,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向为智能
终端零组件项目、新能源汽车零组件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及 2017 年 9 月 12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
知书》(172095 号),对公司提交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公
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2017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
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2095 号)。收到反馈意见后,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按照反馈意见要求披露并报送了反馈意见回复,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
潮资讯网上的《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
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将本次可转债拟募集资金
总规模由不超过人民币 160,000 万元(含 160,0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43,200
万元(含 143,200 万元),并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由 30,000 万元调整为 13,200
万元。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
二、关于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主要原因及决策
程序
由于目前资本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
利益,经公司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可转债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可
转债的申请文件。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
议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申请文件事宜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本次可转债相关事宜的范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
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申请文件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
三、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本次可转债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是综合考量资本市场环境变化的因素,结
合公司具体情况后作出的决议。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终止本次可转债事项不会
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事项的独立
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