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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电力A: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粵電力A:2017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深證信a股 ·  2018/06/21 00:00

证券简称:粤电力 A、粤电力 B 证券代码:000539、200539 公告编号:2018-37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8 年 6 月 11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

一致,本次分配方案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

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 公 司 2017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5,250,283,986 股(其中 A 股 4,451,875,986 股,B 股 798,408,0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8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

基金每 10 股派 0.72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8 元,权

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

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

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B 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0.72 元,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

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8 元,权益登记日后

1

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

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6 元;

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8 元;持

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

纳红利所得税。

B 股股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后第 3 个工作日(2018 年 6 月 14 日),

本公司所在开户银行港币兑人民币的卖出价(1:0.8159)折算成港币

支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前述汇率折算。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8 年 6 月 26 日,除权除息

日为:2018 年 6 月 27 日。

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18 年 6 月 26 日,股权登记

日为:2018 年 6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 年 6 月 27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6 月 2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18

年 6 月 29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18 年 6 月 2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

2

利将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通过

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

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

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

1 08*****884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

2 08*****260 广东省电力开发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 年 6 月 19 日至登记日:

2018 年 6 月 26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

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

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8年7月15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

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

所扣税款。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州市天河东路 2 号粤电广场南塔 36 楼

咨询联系人:秦晓

咨询电话:(020)87570251

传真号码:(020)85138084

特此公告。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3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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