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8 证券简称:引力传媒 公告编号:2018-041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9 月 13 日,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引力传媒”)
与宁波保税区致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致趣合伙”)、张霞、刘晓
磊、黄亮就 60%股权收购交易签署了《有关上海致趣广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
议》。2017 年 9 月 30 日,60%股权收购交易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2018 年 2 月 5 日,引力传媒和致趣合伙、黄亮、华为就 40%股权收购交易签署
了《有关上海致趣广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根据《重组办法》第 12 条和
第 14 条的规定,60%股权收购交易与 40%股权收购交易合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
2018 年 3 月 6 日,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项目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现
处于交割阶段。根据 2018 年 3 月 6 日公司披露的《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显示,本次 40%股权交割的前置条件为(1)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上市公司将就 60%股权收
购交易和 40%股权收购交易一并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因此,本次交易还需进
行主管商务部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2018 年 2 月 5 日,引力传媒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反垄断局)(“反垄断局”)提交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就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即 60%股权收购交易和 40%股权收购交易)一并进行了申报。2018 年 5 月
28 日,反垄断局出具了《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立案调查通知书》(反垄
监察函[2018]第 6 号),认为引力传媒收购上海致趣 60%股权涉嫌构成未依法申
报经营者集中。鉴于(i) 60%股权收购被反垄断局立案调查,是引力传媒主动向反
垄断局进行申报的结果,并非被第三方举报或被反垄断局稽查发现的结果;(ii)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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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反垄断局网站(http://fldj.mofcom.gov.cn/)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示的未依法申
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全部 22 个行政处罚案例,在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
者集中不构成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情况下,反垄断局均未责令经营者根据采取
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因此,在反垄断局经审查后认定 60%股权收购交易不
构成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前提下,60%股权收购交易被反垄断局责令采取措施
恢复到集中前状态的风险较小;若反垄断局经调查后认定 60%股权收购交易构成
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第四十
八条的有关规定,引力传媒存在被反垄断局处以 50 万元以下罚款的风险。同时,
根据《反垄断法》第 22 条的规定,在引力传媒已经持有上海致趣广告有限公司
60%的股权和控制权的情况下,就此次 40%股权收购交易,引力传媒可以不向
反垄断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根据上述审查进展,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对本次交易相关文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对重大资
产购买报告书(草案)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草案(修订稿)》“重大事项提示”之“十、本次交易已履行的
与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审批程序”、“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九、本次交易已
履行的与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审批程序”中,补充披露自草案首次公告以来公
司已履行的决策审批程序,并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进行了修
改。
二、公司在《草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十一节风险因素”中,
删除“一、(一)本次交易的决策、审批风险”,补充披露“四、其他风险”。
三、公司在《草案(修订稿)》“第七节本次交易的合规性风险”之“一、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中,根据本次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要求修改相关表述;
在本节“二、(二)法律顾问柯杰律师事务所结论性意见”中,根据律师结论意见
修改相关表述。
特此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