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证券代码:000040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六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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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
员工持股计划》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三、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东旭蓝天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849.4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3,717.3272 万股的 2.13%。其中,首次授予 2,279.54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3,717.3272 万股的 1.70%,占本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0%;预留 569.88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 133,717.3272 万股的 0.43%,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公司在全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98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含
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 6.50 元。该授予价格不得低
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之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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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120 个交易日内的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八、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或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九、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十、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在
未来 36 个月内分 3 次解锁。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 2018 年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次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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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次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三 自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次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 2019 年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次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次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十一、激励对象在同时达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前提下,
可按本计划约定的比例进行解锁。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含 2018 年授予的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所表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2018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2019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25 亿元人民币
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2020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
2019 年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表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2019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25 亿元人民币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2020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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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除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外,激励对象各期最终解除限售股票数量还需
依据公司届时绩效管理体系要求和安排,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个人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
若个人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额度大于或等于其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则按
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执行;若个人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额度小于其当期计
划解除限售的额度,则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
注销/注销。
达到公司红线考 0-公司红线考核
个人绩效考核 0分
核分数 分数
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线性计算 0%
十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
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
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五、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
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六、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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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8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10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1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2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5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8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9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2
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7
第十二章 附则.............................................................................................................................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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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东旭蓝天、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限制性股票 指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激励对象
授予价格 指
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限售期 指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董事会 指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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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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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
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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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
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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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98 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4、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需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或
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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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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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849.4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133,717.3272 万股的 2.13%。其中,首次授予 2,279.54 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3,717.3272 万股的 1.70%,占本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总量的 80%;预留 569.88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3,717.3272 万股的 0.43%,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朱胜利 董事长兼总裁 153.85 5.40% 0.12%
侯继伟 副总裁 115.38 4.05% 0.09%
王甫民 副总裁 61.54 2.16% 0.05%
邓新贵 副总裁 61.54 2.16% 0.05%
柏志伟 副总裁 46.15 1.62% 0.03%
蒋永国 副总裁 46.15 1.62% 0.0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1,794.92 62.99% 1.34%
人员(92 人)
预留 569.88 20.00% 0.43%
合计 2,849.42 100.00% 2.13%
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
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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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
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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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 2018 年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次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次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三 自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次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 2019 年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次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次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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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
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
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
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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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5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6.5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1.63 元的 50%,为每股 5.81 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13.00 元的 50%,为每股 6.50
元。
(三)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12.39 元的 50%,为每股 6.20
元。
(四)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12.56 元的 50%,为每股
6.28 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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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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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含 2018 年授予的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所表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2018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2019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25 亿元人民币
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2020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
2019 年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表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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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2019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25 亿元人民币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2020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除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外,激励对象各期最终解除限售股票数量还需
依据公司届时绩效管理体系要求和安排,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个人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
若个人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额度大于或等于其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则按
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执行;若个人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额度小于其当期计
划解除限售的额度,则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
注销/注销。
达到公司红线考 0-公司红线考核
个人绩效考核 0分
核分数 分数
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线性计算 0%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东旭蓝天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指标反映公
司未来盈利能力,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
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明确的的业绩考核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东旭蓝天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及解除限
售的具体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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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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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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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
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
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
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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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但激励对象若降级或者职位变动较大,则按照新调任的级别或者岗位对应所获得
的份额解除限售。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劳动/劳务合同期满拒绝续签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公司战略及经营业务调整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且不再与公司存在任何劳务关系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继续签订劳务合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
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 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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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
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
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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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
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
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依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应根据本激励计划将需要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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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
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
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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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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