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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昌股份: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深證信A股 ·  2018/03/01 00:00

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2

债券代码:112160 债券简称:12毅昌01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2 毅

昌 01”、“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支付 2017 年 3 月 12 日至 2018 年 3

月 11 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

1、债券摘牌日:2018 年 3 月 8 日

2、债券登记日:2018 年 3 月 9 日

3、本息兑付日:2018 年 3 月 12 日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

行人”)于 2013 年 3 月 12 日发行的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至 2018 年 3 月 12 日将到期兑付。根据《广州

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

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到期兑付本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

2、债券简称:12 毅昌 01

1

3、发行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代码:112160

5、发行总额:人民币 3.00 亿元,债券余额 1723.02 万元

6、发行价格:100 元人民币/张

7、债券期限: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利率:5.95%。

9、起息日:2013年3月12日

10、付息日: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1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3月12日

(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

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3月12日(如遇法定及

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

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3月1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本期出

具的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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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

14、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5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方案

按照《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票面利率公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 毅昌 01”票

面利率不调整和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12

毅昌 01”的票面利率为 5.95%,每手“12 毅昌 01”(面值 1,000 元)兑

付本息为人民币:1,059.5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

券持有人实际每手兑付本息为:1,047.6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

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兑付本息为:1,053.55 元。

三、本期债券摘牌日、债券登记日及本息兑付日

1、债券摘牌日:2018 年 3 月 8 日。

2、债券登记日:2018 年 3 月 9 日。

3、本息兑付日:2018 年 3 月 12 日。

四、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3 月 9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

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3

的全体“12 毅昌 01”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

在本次兑付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兑付本金及利息

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兑付本金及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

足额将债券本期债券兑付本金及利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

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兑付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

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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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

(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

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

毅昌 01”兑付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见附表)同证券账户卡复

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

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联系方式详见“七、

相关机构/发行人”)。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

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

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 29 号

邮编: 510663

联系人:郑小芹

联系电话:020-32200889

5

传真:020-32200850

2、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20 层

联系人:刘蔚、曹林丽

联系电话:020-23385004、020-23385013

传真:020-2338500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证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321

传真:0755-25987133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1 日

6

附表:

“12 毅昌 01”兑付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 年 3 月

9 日 )收 市 后 持 债 张 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

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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