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债券将摊薄即期回报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之签署页)
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18 年 1 月 3 日
(本页无正文,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之签署页)
王东晓 路牡丹 路漫漫
王志军 王晓英
2018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