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39 证券简称:瑞贝卡 公告编号:临 2017-026
债券代码:136076 债券简称:15 瑞贝卡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07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12 月 08 日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5 年 12 月
08 日发行的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
于 2017 年 12 月 08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12 月 08 日(起息日)至 2017 年 12 月 07 日期间的
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 瑞贝卡
3、债券代码:136076
4、发行总额: 人民币 5.60 亿元。
5、债券期限: 本次债券为 5 年期,附债券存续期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 5.68%。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本次债
券采取分期还本方式。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4 年末,如果本次债券存续票面余额超过 3.6
亿,公司将按照相同比例向投资者兑付债券部分本金,兑付总金额为本次债券存续票面余额
减去 3.6 亿后的金额;如果本次债券存续票面余额等于或低于 3.6 亿,公司不兑付债券本金。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公司兑付全部剩余债券本金。
9、付息登记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 12 月 08 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为本期债券的付息
登记日。
10、起息日、付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12 月 8 日,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2 月 8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6
年至 2018 年间每年的 12 月 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2019 年 12 月 8 日、2020 年 12 月 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资信评级情况:2017 年 5 月 22 日,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跟踪评级信用报告,
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河南瑞
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公告编号2015-033),本次付息方案
如下: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68%,每1000 元面值的本期债券,兑付利息为56.8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07 日
2、本次付息的兑息日:2017 年 12 月 08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12 月 0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瑞贝卡”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
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
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
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
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向非居民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瑞贝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和《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
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
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
地税务部门缴纳。
八、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有全
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市瑞贝卡大道 666 号
联系人:胡丽平
联系电话:0374-5136699
传真:0374-5166016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联系人:鲁军
联系电话:0371-65585033
传真:0371-65585639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高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电话:021-68873878
传真:021-68870064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