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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能源:关于收购山西可再生资源100%股权框架协议的公告

2017/10/25 00:00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7-065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山西可再生资源 100%股权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框架协议,仅为初步意向且属于关联交易,具体工作

进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待具备条件后,将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17 年 10 月,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

下简称东方能源或本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铝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铝电投资)签署了《关于收购国家电投集团山西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100%

股权框架协议》。

二、交易方介绍

国家电投集团铝电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登记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9,213.16 万元,国家电投集

团持有铝电投资 100%股权。铝电投资持有国家电投集团山西可再生能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可再生能源)100%的股权。

本次收购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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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框架协议》主要条款

1. 东方能源拟收购铝电投资持有国家电投集团山西可再生能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可再生能源)100%股权。

2. 山西可再生能源持有山阴中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阴新

能源)100%股权。山阴新能源为山阴合盛堡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山阴

项目,包括山阴合盛堡一期 50MWP、山阴合盛堡二期 50MWP)合法建设、

运营主体。目前,山阴项目已投产运营。

3.东方能源拟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收购铝电投资所持有山西可

再生能源 100%股权。

最终收购价格以 2017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按经国家电投集团

公司备案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4.东方能源收购事项包括估值定价、投资方案、收购流程及相关安排,

将建立在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及本公司的相关核查结论上,包括会计师的

《审计报告》、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评估师的《评估报告》及其他机构

的有关核查报告。故铝电投资同意东方能源委托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

尽职调查,包括公司资产、财务、法律及其他相关事项等。

5.本协议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与其他任何第三方

就本协议涉及的内容进行接洽、合作。

6. 本协议为双方就未来收购事宜达成的意向书,不作为各方正式收购

协议。待双方就收购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正式文本的收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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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双方一致同意,如经中介机构核查,无法达到公司收购要求的,本

次收购活动即告终止, 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前期收购事项产生的相

关费用,包括中介机构的顾问费用等,均由各方自行承担。

三、合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收购山西可再生能源 100%股权,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对本公司

今后的业务发展及主业核心竞争能力将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挖掘公司新

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初步计划在 2017 年年底前完成本次收购事项,届时山西可再生

能源将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预计将增加公司 2017

年度净利润约 5000 万元

四、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本次框架协议为双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约定,实施过程中存在变动

的可能性,如进一步签署收购协议时,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本次收购价格尚未确定,如经中介机构核查,无法达到公司收购

要求,公司可能取消本次收购。

3.公司能否在 2017 年年底前完成本次收购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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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收购国家电投集团山西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框架

协议》。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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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僅用作資訊或教育之目的,不構成與富途相關的任何投資建議。富途竭力但無法保證上述全部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原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