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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变电气:2011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保變電氣:2011年公司債券2017年付息公告

深證信A股 ·  2017/07/05 00:00

证券代码:600550 证券简称:保变电气 公告编号:临 2017-083

债券代码:122083 债券简称:11 天威债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7 月 10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7 月 11 日

由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

于 2011 年 7 月 11 日发行的 2011 年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7 月 11 日至 2017 年 7 月 10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保定天威保变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1 年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1 天威债(122083)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6 亿元

债券余额:人民币 3269.70 万元。2016 年 7 月 11 日,本公司

按照 11 天威债回售条款对 11 天威债进行了回售,回售后债券余额为

人民币 3269.70 万元。

5、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 7 年(附第 5 年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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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5.75%,

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

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

年利率5.75%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

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2016年5月26日,本公司发布了《关于“11天威债”公司债券票

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

司决定不上调“11天威债”存续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11天威债”

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5.75%不变(注: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详见公司2016年5月26日

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

7、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1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付息方案

按照《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的规定,本期“11 天威债”的票面利率为 5.75%,每手“11 天威

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7.5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7 月 10 日。

2、本次付息日:2017 年 7 月 1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7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天

威债”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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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

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

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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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2、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11 天威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

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QFII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 QFII 上述企业所

得税,再向 QFII 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

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 QFII 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1 天威债”

付息兑付事宜之 QFII 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

联系人处,签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 所得税。如

QFII 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

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QFII 自行承担。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西路 2222 号

法定代表人:薛桓

联系人:张继承 张彩勃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西路 2222 号

电话:0312-3252455

4

传真:0312-3309000

邮政编码:071056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项目主办人:徐子桐、王洪伟、董歆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5227

邮政编码:100010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楼

联系人:王钰清

电话:021-38874800-8149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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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 天威债”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 期:

6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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