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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房地產基金:管理人選擇以現金及陽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基金單位用作支付其基本費用及浮動費用

香港交易所 ·  01/09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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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房地產基金的管理人恒基陽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2025年1月9日通知受託人,選擇以現金形式支付50%及以基金單位形式支付50%的基本費用及浮動費用,適用於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財政年度。此選擇與2024年財政年度所作出的選擇相同。根據信託契約,管理人有權選擇以現金及/或基金單位形式支付基本費用及浮動費用,並須於每年1月15日或之前就該等選擇通知受託人及作出公佈。所作出的選擇於相關財政年度內不可撤回。基本費用現時以物業價值按每年0.4%計算,惟2023年4月收購之物業則以其價值按每年0.3%計算;浮動費用則以物業收入淨額按每年3.0%計算。本公佈乃根據信託契約第15.1(d)條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第10.3條而作出。管理人董事會成員包括主席兼非執行董事歐肇基先生、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吳兆基先生、非執行董事郭炳濠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關啟昌先生、謝國生博士、郭淳浩先生及徐閔女士。
陽光房地產基金的管理人恒基陽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2025年1月9日通知受託人,選擇以現金形式支付50%及以基金單位形式支付50%的基本費用及浮動費用,適用於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財政年度。此選擇與2024年財政年度所作出的選擇相同。根據信託契約,管理人有權選擇以現金及/或基金單位形式支付基本費用及浮動費用,並須於每年1月15日或之前就該等選擇通知受託人及作出公佈。所作出的選擇於相關財政年度內不可撤回。基本費用現時以物業價值按每年0.4%計算,惟2023年4月收購之物業則以其價值按每年0.3%計算;浮動費用則以物業收入淨額按每年3.0%計算。本公佈乃根據信託契約第15.1(d)條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第10.3條而作出。管理人董事會成員包括主席兼非執行董事歐肇基先生、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吳兆基先生、非執行董事郭炳濠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關啟昌先生、謝國生博士、郭淳浩先生及徐閔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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