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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燈投資及香港電燈投資有限公司於2014年1月1日成立信託契約,並於2024年5月22日完成修訂。該信託契約的中文譯本僅供參考,如有歧義,以英文版本為準。信託成立的目的是經營授權業務及管理信託資產,並不得從事超出授權業務的活動。信託的主要投資對象為香港電燈投資有限公司,旨在將集團的可分配收入100%分配給單位持有人。信託可從資產中向單位持有人進行現金分配,而受託經理必須確保從香港電燈投資有限公司收到的所有股息和分配款項扣除允許的費用後分配給單位持有人。信託不得借款、發行債務證券或為他人承擔責任。單位持有人無權干預信託或集團業務的管理或運營。受託經理有權宣布分配事宜並負責向單位持有人支付。信...展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