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措施的決定。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爲部分投資者提供變相融資服務,異化爲槓桿融資工具,違反了《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管理辦法》(中證協發〔2020〕104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二是未識別客戶的交易目的,變相成爲交易對手方交易通道,違反了《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中證協發〔2021〕276號)第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三是未使用交易所專用對沖賬戶進行對沖交易,違反了《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中證協發〔2021〕276號)第十一條的規定。四是干預控股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獨立性運作。(浙江證監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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