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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 ·  12/20 19:31

證監會發佈《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4號》,爲進一步強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專業勝任能力,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從事證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至少1人具備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工作經歷。該要求適用於本指引發佈後擬任董事長、總經理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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