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官網今日修訂發佈《香港互認基金管理規定》後,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同步對《內地與香港證券投資基金跨境發行銷售資金管理操作指引》第十條作適應性修訂,將「香港(內地)基金內地(香港)發行募集資金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產的50%」修改爲「香港(內地)基金內地(香港)發行募集資金規模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關於互認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香港證監會官網也發佈消息,基於對等原則,香港證監會同步修訂發佈《有關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的通函》,對內地互認基金有關客地銷售比例限制、投資者管理職能轉授權限制、基金類型等作對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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