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證監局近日對華映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管理杭州華映峯極投資合夥企業過程中,未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記錄,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辦法第三十三條,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視,吸取教訓,加強合規管理。如果對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證監會江蘇監管局)
江苏证监局对华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江蘇證監局對華映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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