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森股份8月28日公告,公司於近日收到廣東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廣州迪森熱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陳燕芳、餘詠芳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公司在2019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中,與永州永禾一電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禾一」)相關或有事項部分披露內容存在錯誤。其中,在2019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中,公司與永禾一簽訂《生物質燃料(BMF)鍋爐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及《補充協議》的時間、受訴法院名稱、申請強制執行的內容披露錯誤;在2022年、2023年年度報告中,公司申請強制執行的內容披露錯誤。公司上述行爲違反了規定。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陳燕芳、董事會秘書餘詠芳未按照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行爲負有主要責任。廣東證監局決定公司、陳燕芳、餘詠芳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多期年报中与永禾一相关或有事项部分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迪森股份及时任董秘等收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多期年報中與永禾一相關或有事項部分披露內容存在錯誤,迪森股份及時任董秘等收廣東證監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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