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取消外匯局覈准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的要求,改由在境內銀行直接辦理名錄登記。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因經營需要導致進出口單位爲其他機構的,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審核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及收付匯與進出口主體不一致的相關材料後辦理,並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註明“非報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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