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監局發佈關於對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公司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經紀業務相關制度未及時修訂。二是人員管理不到位。經紀業務總部個別合規人員未由合規負責人進行總體考覈;證券經紀業務從業人員績效考覈和薪酬分配執行未充分反映合規管理和廉潔從業要求。三是個別投資者適當性測試結果存在異常,但公司未採取相應措施了解並提示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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