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證監局發佈關於對中國泛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孟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公司作爲公司債券發行人,未在2023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孟蝶作爲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對上述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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