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日前發佈關於做好上海市分佈式光伏項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提出,按照「誰投資、誰申請」的原則,自然人自行投資的戶用光伏項目,電網企業應按規定代自然人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級投資主管部門或市政府確定的機構備案,原則上代爲備案工作應在併網驗收前完成。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屋頂或宅基地場址資源投資的戶用光伏項目由投資企業向區級投資主管部門或市政府確定的機構備案,鼓勵各區結合實際制定投資企業與場地產權方的協議(合同)範本。工商業分佈式光伏項目按現有規定做好備案管理。所有分佈式光伏項目應在備案文件中明確直流側和交流側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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