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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冲突时应如何处理?交大昂立回应证监局警示函

Time Weekly ·  Dec 5, 2024 10:01

交大昂立召开发布会,公开详解警示函。

12月3日晚,交大昂立(600530.SH)披露,公司于1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2月4日,交大昂立在沪举行媒体发布会,公司管理层针对警示函中提及的高管薪酬披露、过往年报追溯调整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参加发布会的人员包括交大昂立董事长嵇敏、总裁助理夏三燕、总裁助理夏景华、总裁助理曹毅、董事会秘书葛欣颖、律师刘潇江、律师丁含春。

夏景华表示,公司之决定在现阶段选择公开对外发声,是因为他感觉目前涉及全体股东利益的部分关键问题正在被掩盖。他希望借此机会,让全体股东能够及时、充分地了解此次监管措施涉及问题背后的真实情况。此次警示函中涉及的“高管薪酬”正是被掩盖的关键问题之一。

发布会上,交大昂立管理层回应了前任高管购买保险一事。夏景华透露,公司认为高管报酬披露不实的背后,实际上涉及前任高管购买保险的“丑闻”,目前上市公司已就杨国平、朱敏骏等时任高管损害公司利益一事向法院起诉,法院已受理并立案,涉及案值为2103.93万元。

另外,交大昂立管理层现场介绍了2016年和2018年上市公司购买团体险退保至杨国平、娄健颖、李红等个人账户的情况,并展示了相关证据。

夏景华说,就前任管理层购买团体保险后减保退费至个人账户的问题,公司曾向监管机构做出说明。“我们认为,目前的责任认定弱化了时任管理层的责任,公司表示反对。”

另外,夏景华还在发布会上向媒体表示,公司从未解聘过会计师事务所,所以不需要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去评价是否担任公司年度审计机构资格。而向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发送解除相关业务约定书的目的是执行《证券法》的第78条和第82条规定,保证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以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据刘潇江所说,《证券法》第79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要在每年的4月份出具定期报告,也就是交易所、证监局对公司不能够在规定时间里布置相应的报告,要进行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

然而第78条显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性来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第82条显示,董监高人员应该要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所有的信息真实与完整。

所以在面临无法保证信披无误的情况下,经过权衡,交大昂立决定延期披露,而非盲目出具财报。

记者注意到,12月3日晚,交大昂立还披露了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其中包括前任高管杨国平、朱敏骏、娄健颖、李红、李康明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事。“不排除上市公司后续提起刑事诉讼。”夏景华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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