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于2024年11月25日发布纪律处分决定,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及其多名高管和董事进行处分。普利制药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条款。具体违规行为包括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分别违反了第1.4条、第5.1.1条、第6.1.1条和第6.1.2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范敏华和董事、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罗佟凝因未能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被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此外,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周茂,董事JIAO SHUGE,独立董事陈亚东、樊德珠,时任独立董事潘磊,以及监事丁雨、王基平、谢慧芳等人未能履行职责,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交所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对普利制药及相关当事人作出上述处分决定。普利制药、范敏华、罗佟凝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深交所指定联系人。
此次处分将被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对普利制药的信誉和市场表现可能产生影响。投资者需关注公司后续的复核申请进展及对公司经营和股价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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