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2024年-7月-26日,上交所发布公告,通报批评了苏州德龙激光的股东江苏中煤矿山设备(以下简称中煤设备)。
经查,中煤设备在2024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以低于苏州德龙激光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进行了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了134,5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减持金额为3,535,658.52元。这与中煤设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违背,即在限售期限届满后2年内,其减持价格不会低于发行价格。
中煤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以及《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在监管督促下购回了减持的134,567股,并承诺将购回股票产生的价差全部上缴公司。
上交所在查看了中煤设备的申辩意见后,认为其不熟悉减持规则和前期承诺、不存在主观故意等,不影响其违反自身承诺的责任承担。因此,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7条的规定及《上交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中煤设备实施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