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被处以罚款3000.
2024年06月30日,宿迁市邮政管理局就泗阳县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泗阳县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光海
住所:泗阳县三庄镇史集街道全民创业园众兴西路88号
品牌:中通
二、案由
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
三、主要事实
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快递服务站投递快件的行为,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快递服务站投递快件的行为,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规定
承办单位:宿迁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