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期财经讯,6月28日,诺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诺发集团”,01360.HK)发布进一步修订债券之主要条款及继续暂停买卖之公告。
进一步修订债券之主要条款
董事会宣布,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交易时段后),经债券持有人根据债券之条款及条件批准后,本公司已签立补充平边契据,据此,有关债券到期日及赎回债券之若干主要条款按下列方式进一步修订(“该等修订”):
到期日及于到期时赎回
除非先前已于相关到期日获赎回或购买及注销,否则本公司须:
(i) 于首个到期日按首次赎回金额赎回于首个到期日时尚未行使之债券;
(ii) 于第二个到期日按第二次赎回金额赎回于第二个到期日时尚未行使之债券;
(iii) 于第三个到期日按第三次赎回金额赎回于第三个到期日时尚未行使之债券;
(iv) 于第四个到期日按第四次赎回金额赎回于第四个到期日时尚未行使之债券;
(v) 于第五个到期日按第五次赎回金额赎回于第五个到期日时尚未行使之债券;
(vi) 于第六个到期日按第六次赎回金额赎回于第六个到期日时尚未行使之债券;及
(vii) 于第七个到期日按第七次赎回金额赎回债券持有人持有之所有尚未行使之券,
当中:
首个到期日:指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七日,或倘该日并非营业日,则为紧随该日后的营业日
第二个到期日:指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七日,或倘该日并非营业日,则为紧随该日后的营业日
第三个到期日:指二零二二年五月七日,或倘该日并非营业日,则为紧随该日后的营业日
第四个到期日:指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倘该日并非营业日,则为紧随该日后的营业日
第五个到期日:指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或倘该日并非营业日,则为紧随该日后的营业日
第六个到期日:指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或倘该日并非营业日,则为紧随该日后的营业日
第七个到期日:指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或倘该日并非营业日,则为紧随该日后的营业日
首次赎回金额 指相等于以下总和的金额:
(a) 本公司将予赎回相关债券持有人持有之有关债券本金金额,而紧随于首个到期日赎回后之尚未行使债券本金金额之余额不得多于200,000,000港元;及
(b) 有关尚未行使债券于相关赎回日期之任何应计但未付利息
第二次赎回金额 指相等于以下总和的金额:
(a) 本公司将予赎回相关债券持有人持有之有关债券本金金额,而紧随于第二个到期日赎回后之尚未行使债券本金金额之余额不得多于36,000,000港元;及
(b) 有关尚未行使债券于相关赎回日期之任何应计但未付利息
第三次赎回金额 指相等于以下总和的金额:
(a) 本公司将予赎回相关债券持有人持有之有关债券本金金额,而紧随于第三个到期日赎回后之尚未行使债券本金金额之余额不得多于36,000,000港元;及
(b) 有关尚未行使债券于相关赎回日期之任何应计但未付利息
第四次赎回金额 指相等于以下总和的金额:
(a) 本公司将予赎回相关债券持有人持有之有关债券本金金额,而紧随于第四个到期日赎回后之尚未行使债券本金金额之余额不得多于36,000,000港元;及
(b) 有关尚未行使债券于相关赎回日期之任何应计但未付利息
第五次赎回金额 指相等于以下总和的金额:
(a) 本公司将予赎回相关债券持有人持有之有关债券本金金额,而紧随于第五个到期日赎回后之尚未行使债券本金金额之余额不得多于36,000,000港元;及
(b) 有关尚未行使债券于相关赎回日期之任何应计但未付利息
第六次赎回金额 指相等于以下总和的金额:
(a) 本公司将予赎回相关债券持有人持有之有关债券本金金额,而紧随于第六个到期日赎回后之尚未行使债券本金金额之余额不得多于36,000,000港元;及
(b) 有关尚未行使债券于相关赎回日期之任何应计但未付利息
第七次赎回金额 指相等于以下总和的金额:
(a) 相关债券持有人持有之所有尚未行使债券之本金总额;及
(b) 有关尚未行使债券于相关赎回日期之任何应计但未付利息
除该等修订外,该等公布所披露之债券之所有其他主要条款均维持不变。
作出该等修订之理由
于本公布日期,尚未行使债券本金金额之余额为 36,000,000 港元,其原应由本公司于第六个到期日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赎回。该等修订使本集团能灵活运用其财务资源,以为其营运及发展提供资金,并规划其营运资金需求。倘无该等修订,本公司则须调动其更多现金储备及/或其他财务资源以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赎回债券。
鉴于上文所述,董事认为该等修订属公平合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继续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时正起已在联交所暂停买卖,并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