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09 股票简称:金杯汽车 编号:临 2020-004
债券代码:145328.SH 债券简称:17 金杯 01
债券代码:145369.SH 债券简称:17 金杯 02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
(第二期)2020 年兑付兑息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
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20年2月25日开
始支付自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并兑付本金。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
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
券(第二期)
2、 债券简称及代码:17金杯02(代码:145369)
3、 发行主体: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10.00亿元
5、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6、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5.75%。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20
年2月24日止。
8、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
2、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20年2月24日,截止
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
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 停牌日:2020年2月25日
4、 兑付日:2020年2月25日
5、 摘牌日:2020年2月25日
6、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年2月25日。
三、付息/兑付办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
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上
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
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金杯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
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以及2018年11月7日《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
2021年11月6日期间,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
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
券利息。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 38 号
联系人:张应志
联系电话:024-31663578
传真:024-31663578
邮政编码:110016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联系人:徐恩润
联系电话:010-56800318
传真:010-66160590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及摘牌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
认 购 网 点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到 网 址 http://www.sse.com.cn 、
http://bond.sse.com.cn/disclosure/ppb/查询本公告。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