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18 证券简称:锦泓集团 公告编号:2020-001
转债代码:113527 转债简称:维格转债
转股代码:191527 转股简称:维格转股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维格转债”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可转债登记日:2020年1月23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0年1月31日
可转债债券付息日:2020年1月31日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1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 月 23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维格转债
3、债券代码:113527
4、债券类型:本期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 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5、发行总额:人民币 74,600.00 万元
6、发行数量: 746.00 万张(74.60 万手)
7、票面金额:100 元/张
8、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9、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19 年 1 月 24
日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
10、票面利率:第一年 0.50%,第二年 0.7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
第五年 2.00%,第六年 2.50%。
11、到期赎回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
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1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A: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承担。
13、初始转股价格:14.96 元/股
14、最新转股价格:10.52 元/股(公司因实施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募
集说明书》有关规定,自 2019 年 5 月 30 日开始,转股价格调整为 10.52 元/
股)。
15、转股起止日期:本期债券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16、信用评级:AA
17、信用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18、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维格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19 年 1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 月 23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0.50%(含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可转债登记日:2020 年 1 月 23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0 年 1 月 31 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0 年 1 月 3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0 年 1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维格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可转债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可转债兑息资金划
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
可转债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债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
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可转债的利息足额划付至
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可转债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40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
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
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
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
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5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 240 号
电话:025-84736763
联系人:证券法务部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0 层
电话:010-86451024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