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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能源:关于“16宝丰02”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Baofeng Energy: Announcement on the resale of “16 Baofeng 02” corporate bonds

Sensex a share ·  Sep 30, 2019 00:00

证券简称: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19-035

债券代码:136850 债券简称:16 宝丰 02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 宝丰 02”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21

回售简称:宝丰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回售申报期:2019 年 10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8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 年 11 月 25 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

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本公

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6 宝丰 02,债券代码:136850,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权决定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

票面利率,如本公司行使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赎回或回

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将执行上调后利率,并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

定不变。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即在后

2 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保持为 6.20%。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公司发出

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

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

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

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3、本次回售等同于“16 宝丰 02”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

计息年度的付息日(2019 年 11 月 25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

“16 宝丰 02”债券,请“16 宝丰 02”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

的风险。

4、本公告仅对“16 宝丰 02”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

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6 宝丰 02”债券持有人欲

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5、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6 宝

丰 02”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9 年 11 月 25 日。

为保证本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

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

公司债券(第二期)

2、发行总额:10 亿元。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

行。

4、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

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

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同支付。

6、起息日:2016 年 11 月 23 日。

7、利息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

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

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8、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1 月 23 日。

9、兑付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

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0、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11 月 23 日。如投资

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1 月 23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

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支付金额: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

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债

券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

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次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

息及等于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债券利率确定方式: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由发行

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

息,不计复利。

13、利率上调选择权:公司有权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

调本次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 0 到 100 个基点(含本数),

其中 1 个基点为 0.01%。公司将于本次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

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证监会和上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

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公司未行使利

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

率不变。

14、回售条款: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

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次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

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次债券。本次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

成回售支付工作。

15、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

给本公司的,须于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

为继续持有本此次债券并接受上述上调。

16、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7、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

司有权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6.2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 3 年末,公司选择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在存续期

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6.20%,并在其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

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次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债券代码:136850 债券简称:16 宝丰 02

回售代码:100921 回售简称:宝丰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9 年 10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8 日。

3、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张。以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

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

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

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

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下一交易

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

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及回售选择权行权日:2019 年 11 月 25

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

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

利息)的价格卖出“16 宝丰 02”债券,请“16 宝丰 02”债券持有人

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 年 11 月 25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8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2 日

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 6.2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

发利息为人民币 62.00 元(含税)。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

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投资者

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

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已经确认不

能撤销,相应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六、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6 宝丰 02”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9 年 10 月

14 日 至 2019 年 10 月 18 日 的 正 常 交 易 时 间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

报,申报代码为 100921,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

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

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

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6 宝丰 02”的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

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6 宝丰 02”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

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16 宝丰 02”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本公司将在本年

度付息日(2019 年 11 月 23 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七、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2019 年 9 月 30 日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和本次回售公告

2019 年 10 月 9 日 发布本期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10 月 10 日 发布本期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10 月 11 日 发布本期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10 月 14 日至

本次回售登记期

2019 年 10 月 18 日

2019 年 10 月 21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公告

2019 年 11 月 20 日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公告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16 宝丰 02”完

2019 年 11 月 25 日

成资金清算交割

八、关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

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

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

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

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

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 行 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张中美

联系电话:0951-5558025

传 真:0951-5558008

(二)主承销商: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闫立

联系电话:010-88300622

传 真:010-88300580

特此公告。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30 日

The translation is provided by third-party softw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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