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信退 公告编号:2019-141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国际”或“公司”)全资
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滨海法院”)送达的关于华信保理与东南中新房实业
(天津)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合肥鹏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2019)津 0116 民初 6202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本案已由天津滨海法院正式
立案受理。
二、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保理”或“原告”)
被告一: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或“被告一”)
被告二:合肥鹏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鹏润”或“被告二”)
(二)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一向被告二转让被告一原全资子公司安徽省融科汇众置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融科汇众”)100%股权的行为;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与被告二承担。
(三) 事实与理由
1.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被告一中新房对原告华信保理负有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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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7 月 9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
华信保理诉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兴华”)与本案被告一中
新房的保理合同纠纷二案分别作出(2018)沪 01 民初 651 号、(2018)沪 01 民初 6
5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日照兴华与中新房就回购价款 52,027,333.64 元与 88,3
35,000.16 元,以及每日万分之五的回购价款违约金等各项清偿款对原告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2018 年 7 月 26 日,中新房收到一审判决之后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2018 年 11 月 26 日,上海高院分别作出(2018)沪民终 549 号、(2018)沪民
终 54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中新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
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华信保理为本案被告一中新房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的债权人。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2018 年 7 月 13 日、2018 年 12 月
6 日、2018 年 12 月 8 日、2018 年 6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关
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关于公司
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96)、《关于公司全资子
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98)《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
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84)。
2.原告华信保理认为被告一中新房的股权转让行为系恶意转移资产以逃避
生效判决执行
前述(2018)沪 01 民初 651 号、(2018)沪 01 民初 653 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
律效力,但中新房未履行任何清偿义务。此前,在原告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执行该
二案生效判决过程中,通过检索公开信息获知中新房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向注册
资本 100 万元的合肥润鹏(实缴资本为 0 元)转让其全资子公司安徽融科汇众的
100%股权,并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完成安徽融科汇众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
员的变更。
近日,原告通过检索公开信息获知安徽融科汇众名下拥有价值约 1.75 亿元
的土地使用权的,且受让方合肥鹏润与转让标的公司安徽融科汇众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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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同一人(即徐鹏)担任。
原告有充足理由认为中新房向合肥鹏润转让名下拥有价值约 1.75 亿土地的
其全资子公司安徽融科汇众 100%股权的行为,将致使作为其债权人的原告之债
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并且在中新房实施前述转让股权行为之后,中新
房已没有或不具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债务,对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害。
被告一中新房此项股权转让行为系恶意转移资产以逃避生效判决执行,构成《合
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之行为,且受让人显然应当知道该情形,故原告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
条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即本案被告一向被告二转让其原全资子公司安徽融
科汇众 100%股权的行为。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待开庭审理,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
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
准。公司将持续跟踪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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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2019)津 0116 民初 6202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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