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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轮胎: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Sensex a share ·  Jul 19, 2019 00:00

证券代码:601163 证券简称:三角轮胎 公告编号:2019-028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24 - 2019/7/25 2019/7/2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6 月 6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0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0,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24 - 2019/7/25 2019/7/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现金红利外,其余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三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投资有限公司、丁木、王福凤、单国玲

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

现金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

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

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

民币进行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

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

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

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631-5305527

特此公告。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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