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_log

国投电力: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8年度)

SDIC Power: Report on Fiduciary Management of Corporate Bonds (2018)

SZSI ·  Jun 28, 2019 00:00

债券简称:13 国投 01 16 国投电 16 国投控 18 电力 Y1 18 电力 Y2

18 电力 Y3

债券代码:122287.SH 136793.SH 136838.SH 143953.SH 143973.SH

143994.SH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18 年度)

发行人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 147 号楼 11 层 1108)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一九年六月

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本公司”)编制本报告的内

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

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

电力”、“发行人”或“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

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1

目 录

第一章 公司债券概况......................................................................................... 3

第二章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25

第三章 发行人 2018 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27

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33

第五章 本次债券利息偿付情况....................................................................... 36

第六章 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39

第七章 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分析......................... 40

第八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41

第九章 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42

第十章 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43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44

2

第一章 公司债券概况

一、发行人名称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77 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

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含人民币 35 亿元)的公司债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的方

式,首期发行面值不少于总发行面值的 50%,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

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成。债券项下的首期债券发

行,即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已于 2014 年 3

月 25 日完成,规模为 18 亿元,期限为 5 年。

经中国证监会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212 号文批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12 亿元的公司债券。其中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24 个

月内完成。债券项下的首期债券发行,即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

司债券(第一期),已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完成,规模为 7 亿元,期限为 5 年。

债券项下的第二期债券发行,即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已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完成,规模为 5 亿元,期限为 5 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31 号”文批复核准,国投电

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40 亿元(含 40 亿

元)的公司债券。其中 首期发行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债券发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发行完毕,剩余额 度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的发展状况

和资金需求,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债券发行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债

券项下的首期债券发行,即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已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完成,规模为 5 亿

元,期限为 5 年。债券项下的第二期债券发行,即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已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完成,规模为 15 亿元,期限为 5 年。债券项下的第三期债券发行,即国投

3

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

期),已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完成,规模为 20 亿元,期限为 5 年。

三、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1、债券名称: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发行规模:18 亿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票面金额 100 元/张,按面值平价发行。

4、债券期限:5 年期。

5、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取网上与网下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

商一致,并经监管部门备案后在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6、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

利息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

之和,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

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8、起息日:2014 年 3 月 21 日。

9、付息日: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3 月 21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

息)。

10、兑付日:2019 年 3 月 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人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

4

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级。

13、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本次发行对象:

(1)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开立的首位为 A、B、D、F 证券账

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网下发行:符合法律法规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5、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期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6、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机构投资

者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网上认购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实时成交,网下申购

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

本期债券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占本期债券发行规模的比例分别为 1.11%

和 98.89%。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网上网下回拨

机制,如网上发行数量获得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如网上发行数量认购不足,

则将剩余部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采取单向回拨,不进行网下向网上回拨。认

购不足 18 亿元的部分全部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购入。

17、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认购不足 18 亿元的部分全部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购入。

18、发行费用概算:本期债券的发行费用不高于募集资金的 1.5%。

19、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贷款、补充营运资金,安排

其中 7.60 亿元用于偿还贷款,剩余部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20、上市和交易流通场所:上交所。

21、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主体评级和本期债券评级均为 AAA 级,符合进

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发行人向上交所及债券登记机构申请新质押式

回购安排。如获批准,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上交所及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5

执行。

2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1、发行主体: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本期债券名称: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3、本期债券发行规模:7 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本期债券期限:5 年期。

6、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发

行时网下询价簿记结果共同协商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

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

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券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

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0、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

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

定办理。

11、起息日:2016 年 10 月 27 日。

12、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期债券获得该

6

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3、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至 2021 年 10

月 26 日止。

14、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0 月 27 日,前

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5、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10 月 27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6、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

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

级。

17、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8、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期债券采用面向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方式,分期发行。本期债券具体发行方式请参见发行公告。本

期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期债券不

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

20、配售规则: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

进行配售,机构投资者的获配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

配售依照以下原则进行: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

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所有投资者的累计有效申购金额超过或

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

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申购利率相

同且在该利率上的所有申购不能获得足额配售的情况下,按照等比例原则进行配

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有权决定本期债

券的最终配售结果。

21、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方式承

销。

7

2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账户户名: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收账账号:11240101040011120

大额支付系统号:103100024015

23、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调整债务结

构。

24、新质押式回购: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本期债券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本期债券新质押式回购相关申

请尚需有关部门最终批复,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上交所及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

定执行。

25、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26、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1、发行主体: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本期债券名称: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3、本期债券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5 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本期债券期限:5 年期

6、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发

行时网下询价簿记结果共同协商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

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

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券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

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0、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

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

定办理。

11、起息日:2016 年 11 月 18 日。

12、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期债券获得该

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3、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11 月 18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止。

14、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1 月 18 日,前

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5、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11 月 18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6、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

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

级。

17、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8、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期债券采用面向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方式,分期发行。本期债券具体发行方式请参见发行公告。本

期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期债券不

9

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

20、配售规则: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

进行配售,机构投资者的获配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

配售依照以下原则进行: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

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所有投资者的累计有效申购金额超过或

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

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申购利率相

同且在该利率上的所有申购不能获得足额配售的情况下,按照等比例原则进行配

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有权决定本期债

券的最终配售结果。

21、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方式承

销。

2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账户户名: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收账账号:11240101040011120

大额支付系统号:103100024015

23、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调整债务结

构。

24、新质押式回购: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本期债券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本期债券新质押式回购相关申

请尚需有关部门最终批复,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上交所及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

定执行。

25、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26、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四)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

10

公司债券(第一期)

1、发行主体: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3、发行规模:5 亿元。

4、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

行。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基础期限为 3 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期末及每一

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发

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付。

6、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 3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周期,在每个周期

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

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 个工作日,

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7、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合格投资者的簿记建档

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

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

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300 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

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

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

利率。

8、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

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

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

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

11

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递延

支付利息公告》。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

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

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9、强制付息事件及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 个

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

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利息递延下的

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

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

册资本。

10、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

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

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

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

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2)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

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

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

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 个工作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

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 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

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 号)和

《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14】13 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

12

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

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

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

前赎回条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发行人相关会计条例的

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公司如果

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工作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

日距年度末少于 20 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

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

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

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

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

将继续存续。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11、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

务。

12、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4】23 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

定>的通知》(财会【2014】13 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1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配售安排:本期债券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

价配售的方式,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本期债

券面向《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向发行人股东优先配售。具

体参见发行公告。

14、配售规则:簿记管理人据本期债券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

售,合格投资者的获配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

照以下原则进行:按照合格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

利率从低向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

13

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

利率)的合格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时间

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合格投资者优先。

1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投资者按照有关主管

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6、还本付息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

次;在每个约定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延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

全额兑付本期债券。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

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

定办理。

1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8 年 3 月 15 日。

18、利息登记日:按照上交所和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

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

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 3 月 15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

息。

20、本金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

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2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2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349358129085(中国银行北京西城支行营业部)。

2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

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24、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已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25、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

14

承销。

26、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27、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

28、新质押式回购安排: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为 AAA,本期债券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本期债券新质押式

回购相关申请尚需有关部门最终批复,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上交所及证券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29、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

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五)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

公司债券(第二期)

1、发行主体: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

3、发行规模:15 亿元。

4、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

行。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基础期限为 3 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期末及每一

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发行

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付。

6、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 3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周期,在每个周期

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

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 个工作日,在

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7、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15

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首

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合格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

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

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300 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

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

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8、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

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

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

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

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递延

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

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

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9、强制付息事件及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

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

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

减少注册资本。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

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

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10、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

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时,发行

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

16

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

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2)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

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

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

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 个工作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

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 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

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 号)和

《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14】13 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

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

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

前赎回条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发行人相关会计条例的

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公司如果进

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工作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

距年度末少于 20 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

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

17

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

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11、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12、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

23 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4】13 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1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配售安排:本期债券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

价配售的方式,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本期债

券面向《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向发行人股东优先配售。具

体参见发行公告。

14、配售规则:簿记管理人据本期债券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

售,合格投资者的获配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

照以下原则进行:按照合格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

利率从低向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

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

利率)的合格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时间

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合格投资者优先。

1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投资者按照有关主管

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6、还本付息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

次;在每个约定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延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

全额兑付本期债券。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

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

定办理。

18

1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8 年 5 月 9 日。

18、利息登记日:按照上交所和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

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

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 5 月 9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20、本金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

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2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2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0200096819000099110(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

路支行)。

2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

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24、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已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

债券受托管理人。

25、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

销。

26、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27、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

款、调整债务结构和补充流动资金。

28、新质押式回购安排: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为 AAA,本期债券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本期债券新质押式

回购相关申请尚需有关部门最终批复,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上交所及证券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19

29、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六)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

公司债券(第三期)

1、发行主体: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

3、发行规模:20 亿元。

4、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

行。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基础期限为 3 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期末及每一

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发行

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付。

6、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 3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周期,在每个周期

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

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 个工作日,在

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7、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首

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合格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

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

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300 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

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

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8、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

20

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

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

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

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递延

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

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

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9、强制付息事件及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

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

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

减少注册资本。

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

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

10、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

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时,发行

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

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2)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

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

21

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

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 个工作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

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 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

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 号)和

《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14】13 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

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

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

前赎回条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发行人相关会计条例的

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公司如果进

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工作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

距年度末少于 20 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

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

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

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11、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12、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

22

23 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4】13 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1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配售安排:本期债券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

价配售的方式,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本期债

券面向《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向发行人股东优先配售。具

体参见发行公告。

14、配售规则:簿记管理人据本期债券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

售,合格投资者的获配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

照以下原则进行:按照合格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

利率从低向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

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

利率)的合格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时间

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合格投资者优先。

1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投资者按照有关主管

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6、还本付息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

次;在每个约定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延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

全额兑付本期债券。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

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

定办理。

1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8 年 7 月 18 日。

18、利息登记日:按照上交所和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

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

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 7 月 18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23

20、本金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

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2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2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0200096819000099110(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

路支行)。

2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

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24、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已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

债券受托管理人。

25、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

销。

26、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27、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

款、调整债务结构和补充流动资金。

28、新质押式回购安排: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为 AAA,本期债券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本期债券新质押式

回购相关申请尚需有关部门最终批复,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上交所及证券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29、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24

第二章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受托管理人依据《管理办法》、《执业行为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以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持续跟踪发

行人的资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偿债保障措施实

施情况等,并督促发行人履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中所约定的义

务,积极行使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情况、督促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

报告期内,受托管理人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状况,监测发行人是否发生重大

事项,按月定期全面核查发行人重大事项发生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各项信息资

料。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出现会对债券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报告期内,

受托管理人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受托管理人督促发行人按时完成

定期信息披露、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二、持续关注增信措施

债券无增信措施。

三、监督专项账户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受托管理人持续监督并定期检查发行人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

存储、划转和使用情况,监督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情况。受托管理人及时向发

行人传达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政策要求和市场典型案例,提示按照核准用途合法

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实际用途与核准用途一致。

四、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受托管理人正常履职,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公告了《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2017 年度)》、《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

司债券(第一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2017 年度)》、《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2017 年度)》。报告期内,发行人

无需要披露临时受托管理报告事项。

25

受托管理人按照《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履行受托管

理职责,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督促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召开持有人会议。

五、督促履约

报告期内,本公司已督促“13 国投 01”、“16 国投电”、“16 国投控”按期足

额付息,“18 电力 Y1”、“18 电力 Y2”、“18 电力 Y3”无兑付兑息事项,本公司

将持续掌握受托债券还本付息、赎回、回售等事项的资金安排,督促发行人按时

履约。

26

第三章 发行人 2018 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经营情况

2018 年,公司在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把握经济发展机遇,围绕社会主要矛

盾变化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稳中求进,力促转型升级,以“为美好生活补

短板、为新兴产业作导向”的长远使命,加快高质量发展步伐,圆满完成年度经

营目标,为公司股东创造了可观的利润。

(一)落实业务发展增量,创新业务发展模式

年内着力跟踪雅砻江中游直流特高压送出工程,该工程已列入国家能源局要

求加快推进的输变电重点工程文件名单,工程前期工作取得有效进展;推动北疆

二期顺利投产,提高了百万千瓦级机组在公司资产中的占比;大力布局新能源,

在天津、陕西、内蒙古、青海、广西等地获得一批项目储备;成功并购云南南庄

30 万千瓦大型光伏项目 100%股权,英国 Afton5 万千瓦陆上风电项目 100%股权;

积极介入环保产业,参股瀚蓝环境,并注册成立了国投环能电力有限公司,作为

垃圾发电、固废处理和环保产业项目的投资平台;稳步介入售电、配网项目,新

成立了安徽国宣能源销售公司,投资参股了多个增量配电网项目。

(二)减负减亏、严控成本,持续提升资产质量

扎实推进“降杠杆减负债”工作。通过提高经营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发行

可续期债等措施,整体资产负债率降低到 68.20%,圆满完成了年度控制目标。

继续做好亏损治理工作。定期跟踪、密切关注亏损企业特别是重点监控的火

电亏损企业,研究亏损原因和扭亏措施,明确增收、节支的具体措施,亏损面、

亏损额均得到有效控制。

严控成本。通过加强燃料管理,完成入厂入炉热值差的有效控制;通过加强

招标采购管理,减少公司各项成本开支;全年成本费用超额完成预算压降目标;

及时跟进争取税收优惠,2018 年公司享受和争取的税收优惠较大程度增厚了公

司利润。

(三)夯实生产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适应公司改革发展需求,优化完善生产管理体系,进一步简化管理流程、细

化管理职责、明晰管理界面,打造高效实用的从基建到生产全过程管理体系。

持续深入开展“检修质量提升”活动,夯实机组可靠性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27

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组可靠性稳步提升。

加强技术管理,组织企业研究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难点问题,加强对重大

技术方案的审核指导,组织金属专业和热控技术专业培训,为机组安全运行提供

技术支撑。扎实开展能效对标工作,通过检查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定期通报企

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组织参加各类型机组竞赛活动等,各企业年度累计供电煤

耗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规范企业智慧电厂建设规划及实施,通过智能管控系统建设,有序推进和提

升生产管控水平。通过科技创新成果奖励,激活企业创新动力。

(四)强化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研究制定了《国投电力安健环体系建设工作规划》,明确三年内安健环体系

工作目标及重点任务。科学推进安健环管理体系建设,优化体系运行评审标准,

将体系五个方面的先进性作为主要评审内容,全面检验企业在体系建设过程中全

员参与、全面管理、持续改进、风险管控等情况。按照修订的评价标准,完成 4

家企业安健环体系评审。

有效构建了双重预防机制,基本实现了“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

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的建设目标。扎实开展“承包商安全管理年”活动,推

进承包商管理“四个统一”,强化承包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承包商安全管

理年”与安健环管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月等工作有机结合。对投资企业安全

生产检查2次全覆盖,实现了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发行人 2018 年度财务情况

2018 年,公司控股企业累计完成发电量 1,516.64 亿千瓦时、上网电量 1,471.99

亿千瓦时,同比分别增长 17.62%和 17.26%;平均上网电价 0.314 元/千瓦时,同

比上升 8.28%。

2018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0.11亿元,同比增长29.61%;营业成本244.40

亿元,同比增长29.98%。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207.08亿元,较期

初增加124.20亿元;总负债1,505.25亿元,较期初增加29.45亿元。报告期末资产

负债率68.20%,较上年期末降低2.65个百分点;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76.92亿元,较上年期末增长23.36%。年内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3.64亿元,同比增长35.02%。实现基本每股收益0.6256元,同比增长31.35%。

28

(一)主营业务分析

1、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

单位:万元

科目 2018 年 2017 年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4,101,137.27 3,164,306.46 29.61

营业成本 2,444,024.74 1,880,281.34 29.98

销售费用 663.23 755.56 -12.22

管理费用 120,507.76 99,709.79 20.86

研发费用 128.36 196.50 -34.67

财务费用 507,110.53 487,776.76 3.9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1,921,880.11 1,814,103.98

5.9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1,370,235.85 -1,117,644.32

22.6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302,533.56 -613,831.77

-50.71

2、主营业务分析

单位:万元

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营业收入比 营业成本比 毛利率比上

毛利率(%

分行业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上年增减( 上年增减( 年增减(%

%) %) )

减少0.23个百

电力 4,036,489.40 2,377,685.42 41.10 29.55 30.05

分点

增加14.93个

其他 37,660.26 57,011.38 -51.38 42.49 29.70

百分点

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营业收入比 营业成本比 毛利率比上

毛利率(%

分产品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上年增减( 上年增减( 年增减(%

%) %) )

减少0.23个百

电力 4,036,489.40 2,377,685.42 41.10 29.55 30.05

分点

增加14.93个

其他 37,660.26 57,011.38 -51.38 42.49 29.70

百分点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营业收入比 营业成本比 毛利率比上

毛利率(%

分地区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上年增减( 上年增减( 年增减(%

%) %) )

增加2.66个百

四川 1,760,402.98 530,627.84 69.86 8.21 -0.56

分点

增加4.82个百

天津 499,296.51 404,031.61 19.08 61.67 52.57

分点

增加7.62个百

福建 595,280.09 523,520.80 12.05 82.59 68.04

分点

29

增加6.88个百

广西 492,633.35 459,650.41 6.70 60.23 49.22

分点

增加3.91个百

甘肃 182,747.82 153,686.18 15.90 29.09 23.35

分点

增加1.54个百

安徽 182,707.95 174,612.38 4.43 1.96 0.34

分点

增加11.41个

云南 175,464.14 48,040.36 72.62 76.49 24.57

百分点

增加1.37个百

贵州 79,197.15 64,572.46 18.47 14.21 12.33

分点

减少1.76个百

新疆 82,627.27 65,360.80 20.90 23.19 25.98

分点

增加1.21个百

青海 16,582.13 7,076.95 57.32 28.97 25.42

分点

增加0.09个百

宁夏 3,783.54 2,150.11 43.17 2.82 2.66

分点

英国 3,426.73 1,366.90 60.11

减少0.14个百

合计 4,074,149.66 2,434,696.80 40.24 29.66 29.97

分点

(1)主营业务收入分析

2018 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4,074,149.66 万元,较 2017 年增加 931,887.29

万元,增长 29.66%。

其中:火电实现收入 1,952,321.03 万元,较 2017 年增加 685,709.35 万元,

增长 54.14%,主要原因是 2018 年上半年国投北疆二期 2*100 万千瓦级机组投

产、2017 年下半年湄洲湾二期 2*100 万千瓦级机组投产,客观上提高了公司的

发电量。宏观环境上,2018 年用电消费增长创新高,且国家控制新机组投产速

度,使得公司大部分项目的发电量同比提高。区域环境上,公司火电所在部分区

域降水量整体偏枯,水电负荷下降,火电发电量同比上升。

水电实现收入 1,966,091.02 万元,较 2017 年增加 192,001.35 万元,增长

10.82%,主要原因是雅砻江流域、黄河流域来水较好,雅砻江、小三峡电量同比

提高;同时,国投大朝山政策性让利减少,电价提高。

风电实现收入 83,451.76 万元,较 2017 年增加 28,135.12 万元,增长 50.86%,

主要原因是 2017 年烟墩、景峡、青海贝壳梁、东川二期等项目陆续投产,2018

全年发挥效力;同时,区域市场有所改善,西北区域限电情况好转,因此发电量

同比增加较多。

30

光伏实现收入 34,625.59 万元,较 2017 年增加 14,810.58 万元,增长 74.74%,

主要原因 2018 年 6 月公司收购云南冶金新能源 30 万千瓦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增

加;区域电力市场消纳条件改善,光伏电站弃光率有所下降。

(2)费用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2017 年 增减率(%) 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原因

销售费用 663.23 755.56 -12.22 国投北疆建材 2018 年销售费用减少。

北疆二期 2018 年投产、湄洲湾二期 2017

管理费用 120,507.76 99,709.79 20.86

年下半年投产,管理费用增加。

一是北疆二期投产,湄洲湾二期 2017 年

财务费用 507,110.53 487,776.76 3.96 下半年投产,利息费用化,二是 2018 年收

购云南冶金新能源增加财务费用。

(3)现金流分析

单位:万元

同比增减

项目 2018 年 2017 年 增减原因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一是国投北疆 2018 年投产,湄

洲湾二期 2017 年投产,2018 年

1、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4,550,236.14 3,715,371.61 22.47

全年发挥效力;二是社会用电

需求增加,发电量增加。

发电量增加,煤价上涨,火电

2、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2,628,356.03 1,901,267.63 38.24 企 业 的 燃料 采购 现 金支出 提

高。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21,880.11 1,814,103.98 5.94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年取得参股企业投资收益减

1、投资活动现金流入 33,254.70 49,535.99 -32.87

少。

一是本年构建固定资产等支出

2、投资活动现金流出 1,403,490.56 1,167,180.32 20.25

增加,二是股权投资增加。

3、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70,235.85 -1,117,644.32 22.6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筹资活动现金流入 3,412,581.33 3,182,051.48 7.24 2018 年借款增加。

2、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3,715,114.89 3,795,883.24 -2.13 归还长短期债务本年减少。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2,533.56 -613,831.77 -50.71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49,766.02 81,800.96 -205.33

(二)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31

1、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万元

2018 年末金

2018 年末占 2017 年末占

2018 年 12 月 2017 年 12 月 额较 2017 年 情况

项目名称 总资产的比 总资产的比

31 日 31 日 末变动比例 说明

例(%) 例(%)

(%)

货币资金 760,054.79 3.44 513,067.58 2.46 48.14 注1

应收票据及应收

581,297.46 2.63 403,618.77 1.94 44.02 注2

款项

其他应收款 10,079.06 0.05 17,023.26 0.08 -40.79 注3

存货 151,670.88 0.69 118,317.34 0.57 28.19 注4

可供出售金融资

18,880.26 0.09 9,525.49 0.05 98.21 注5

长期股权投资 1,052,379.21 4.77 872,961.28 4.19 20.55

投资性房地产 10,312.23 0.05 11,006.05 0.05 -6.30

固定资产 14,079,523.96 63.79 13,449,821.52 64.57 4.68

在建工程 4,430,865.75 20.08 4,602,791.23 22.10 -3.74

长期应收款 112,656.16 0.51 53,070.59 0.25 112.28 注6

其他非流动资产 99,347.32 0.45 66,474.05 0.32 49.45 注7

应付票据及应付

509,988.61 2.31 565,489.79 2.71 -9.81

账款

应交税费 113,507.63 0.51 73,257.70 0.35 54.94 注8

其他综合收益 15,689.85 0.07 9,665.59 0.05 62.33 注9

注 1:货币资金增加主要系国投电力本部、雅砻江水电期末资金余额较期初增加。

注 2: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国投钦州、国投北疆本年发电量增加,

导致应收未收电费款增加,二是新投产的景峡、烟墩、青海贝壳梁、东川二期等项目可再生

能源补贴尚未收回的金额增加,三是本年收购云南冶金新能源,应收电费增加。

注 3:其他应收款减少主要系华夏电力处置海沧热能减少其他应收款所致。

注 4:存货增加主要系国投北疆、国投钦州等企业储煤量增加,存货增加所致。

注 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华夏电力增加三川风电的投资,二是云维

股份股票公允价值上升。

注 6:长期应收款增加主要系红石能源本年新增长期应收款增加所致。

注 7:其他非流动资产增加主要系雅砻江水电、国投新能源在建项目进项税重分类至其

他流动资产所致。

注 8:应交税费增加主要系雅砻江水电尚未缴纳部分所得税所致。

注 9:其他综合收益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参股公司权益法调整,二是汇率变化。

32

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一、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77 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

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含人民币 35 亿元)的公司债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的方

式,首期发行面值不少于总发行面值的 50%,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

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成。债券项下的首期债券发

行,即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已于 2014 年 3

月 25 日完成,规模为 18 亿元,期限为 5 年。

经中国证监会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212 号文批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12 亿元的公司债券。其中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24 个

月内完成。债券项下的首期债券发行,即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

司债券(第一期),已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完成,规模为 7 亿元,期限为 5 年。

债券项下的第二期债券发行,即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已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完成,规模为 5 亿元,期限为 5 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31 号”文批复核准,国投电

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40 亿元(含 40 亿

元)的公司债券。其中首期发行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债券发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发行完毕,剩余额度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的发展状况和

资金需求,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债券发行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债券

项下的首期债券发行,即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已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完成,规模为 5 亿元,

期限为 5 年。债券项下的第二期债券发行,即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已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完

成,规模为 15 亿元,期限为 5 年。债券项下的第三期债券发行,即国投电力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已

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完成,规模为 20 亿元,期限为 5 年。

33

二、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于发行前在设立本

次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

付。

1、根据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19 日披露的《公开发行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募集说明书》,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截

止报告期末募集资金已按该用途使用完毕。

2、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披露的《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债券用于调整债务结构,截至报告期末

募集资金已按该用途使用完毕。

3、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披露的《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调整债务结构,

截止报告期末募集资金已按该用途使用完毕。

4、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披露的《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截止报告期末募集资金已按该用途使用完毕。

5、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披露的《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金融机

构借款、调整债务结构和补充流动资金,截止报告期末募集资金已按该用途使用

完毕。

6、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金融机

构借款、调整债务结构和补充流动资金,截止报告期末募集资金已按该用途使用

完毕。

三、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行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设立了本次公司债

34

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目前专项账户运行正常,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情况。

35

第五章 本次债券利息偿付情况

一、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3 月 21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

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不另计息)。

2018 年 3 月 21 日,发行人支付 2017 年 3 月 21 日至 2018 年 3 月 20 日期间

的利息费用,债券票面利率为 5.89%,每手“13 国投 01”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8.9 元。

二、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0 月 27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发行人支付 2017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

期间的利息费用,债券票面利率为 3.10%,每手“16 国投电”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1.0 元。

三、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1 月 18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018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支付 2017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7 日

期间的利息费用,债券票面利率为 3.32%,每手“16 国投控”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3.2 元。

四、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

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的付息日期为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 3 月 1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2019 年 3 月 15 日,发行人支付 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2019 年 3 月 14 日期间

的利息费用,债券票面利率为 5.50%,每手“18 电力 Y1”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5.0 元。

报告期内,受托管理人积极履行对“18 电力 Y1”特殊发行事项的持续关注

义务。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尚未行使“18 电力 Y1”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发

36

行人续期选择权、递延支付利息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等权利。截至本报告出具

日,“18 电力 Y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

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

会[2014]13 号)会计处理上分类为权益工具。

五、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

公司债券(第二期)

债券的付息日为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 5 月 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2019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支付 2018 年 5 月 9 日至 2019 年 5 月 8 日期间的

利息费用,债券票面利率为 5.23%,每手“18 电力 Y2”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2.3 元。

报告期内,受托管理人积极履行对“18 电力 Y2”特殊发行事项的持续关注

义务。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尚未行使“18 电力 Y2”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发

行人续期选择权、递延支付利息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等权利。截至本报告出具

日,“18 电力 Y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

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

会[2014]13 号)会计处理上分类为权益工具。

六、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

公司债券(第三期)

债券的付息日为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 7 月 1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债券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正式起息,尚未到其首个付息日。

报告期内,受托管理人积极履行对“18 电力 Y3”特殊发行事项的持续关注

义务。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尚未行使“18 电力 Y3”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发

行人续期选择权、递延支付利息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等权利。截至本报告出具

日,“18 电力 Y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

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

37

会[2014]13 号)会计处理上分类为权益工具。

38

第六章 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一、发行人偿债意愿情况

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足额支付“13 国投 01”、当期利息,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足额支付“16 国投电”当期利息,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足额支付

“16 国投控”当期利息;报告期内“18 电力 Y1”、“18 电力 Y2”、“18 电力 Y3”

无兑付兑息事项;发行人未出现兑付兑息违约的情况,偿债意愿正常。

二、发行人偿债能力分析

近两年主要偿债能力指标统计表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指标(合并口径)

/2018 年 /2017 年

资产负债率(%) 68.20 70.85

流动比率 0.49 0.36

速动比率 0.45 0.33

EBITDA 利息倍数 3.57 3.21

从资产负债率来看,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0.85%和

68.2%,下降 2.65%。从流动比率来看,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流动比率分别为

0.36 和 0.49,增长 0.13。从速动比率来看,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速动比率分

别为 0.33 和 0.45,增长 0.12。从 EBITDA 利息倍数来看,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 EBITDA 利息倍数分别为 3.21 和 3.57,增长 0.36。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生产经营及财务指标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

人偿债能力正常。

39

第七章 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分析

一、增信机制及变动情况

“13 国投 01”、“16 国投电”、“16 国投控”、“18 电力 Y1”、“18 电力 Y2”、

“18 电力 Y3”债券无增信机制。

二、偿债保障措施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分析

发行人设立专项偿债账户,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聘请债券受托管

理人,设立专门的偿债工作小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按

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执行各项偿债保障措施。

40

第八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本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须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未召开债券持

有人会议。

41

第九章 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公

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根据监管部门和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对跟踪评

级的有关要求,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将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在每年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定期跟踪

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根据中诚信证评出具的《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跟踪评级报告(2018)》、《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第二期)跟踪评级报告(2019)》、《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

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跟踪评级报告(2019)》,中诚信证评维

持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债券信

用等级为 AAA;维持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稳定。

作为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公司债券

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作出独立判断。

42

第十章 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未发生变动。

43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一、报告期内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

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报告期内公司破产重整事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破产重整事项。

三、公司债券面临暂停或终止上市风险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债券不存在面临暂停或终止上市风险的情况。

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及行政处罚案件。

五、报告期内其他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44

The translation is provided by third-party software.


The above content is for informational or educ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any investment advice related to Futu. Although we strive to ensure the truthfulness, accuracy, and originality of all such content, we cannot guarantee 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