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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冠福: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

Sensex a share ·  Jun 1, 2019 00:00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9-14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

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私募债提供担保,

近期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

同时,由此也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止 2019 年 5 月 31 日,同孚实业私募债情况

根据同孚实业提供的《关于私募债到期未兑付的情况说明》,截止 2019 年

5 月 31 日,同孚实业所发行的私募债余额暨公司为其担保的实际余额(本金)

为 418,138,471.92 元,其中,未到期的私募债本金金额合计为 14,400,000.00 元;

已到期未兑付的私募债本金金额累计为 403,738,471.92 元。

上述私募债相关数据系同孚实业所提供,公司未对所有的债券产品进行核

实,尚未知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

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尚需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定。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逾期且未兑付的私募债涉及的兑付方与投资人仍在

积极沟通解决方案,公司已收到部分投资人因私募债逾期未兑付而向有关法院提

起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虽相关案件均尚未作出最终生效判决,但公司基于会计

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 2018 年度已对公司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

预计负债。目前,其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在收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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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来的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

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情况、相

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

公司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8 月 1 日、2018 年 9 月 29 日、

10 月 13 日、10 月 22 日、11 月 9 日、11 月 10 日、11 月 16 日、11 月 26 日、11

月 27 日、12 月 1 日、12 月 6 日、12 月 13 日、12 月 14 日、12 月 18 日、2019

年 1 月 3 日、1 月 14 日、1 月 17 日、1 月 19 日、1 月 24 日、1 月 26 日、1 月

30 日、2 月 1 日、2 月 19 日、2 月 28 日、3 月 5 日、3 月 9 日、3 月 20 日、3 月

29 日、4 月 4 日、4 月 9 日、4 月 16 日、4 月 18 日、4 月 23 日、4 月 24 日、5

月 6 日 、 5 月 7 日 、 5 月 16 日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

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

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88、2018-215、2018-226、2019-001、

2019-022、2019-048、2019-053、2019-067、2019-076、2019-080、2019-096、

2019-117、2019-131)、《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3826 号案件<传票>及

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043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

(2018)闽 0526 民初 4134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044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

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0)、《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138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7)、《关于收到(2018)

2

闽 0526 民初 4143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8)、

《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045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200)、《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137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

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1)、《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142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2)、《关于收到(2018)

闽 0526 民初 4140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9)、

《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141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210)、《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132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

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2)、《关于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通

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4)、《关于收到(2019)沪 0101

民初 1083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关于

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

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24、2019-037、2019-041、

2019-046、2019-06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

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关于收

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

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2019-083、2019-088、2019-097、

2019-102、2019-103、2019-122、2019-129)、《关于收到(2019)闽 0526 民初

582 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132)。

四、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

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

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

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

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担保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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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以上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

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经核实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会议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

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事项而引发的涉及公

司的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异议,公

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

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2018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告编号:2019-109、

2019-110)。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

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

第 330 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30 号)的

专项说明》。

2、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

孚实业发行不超过 6 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

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

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

产品。公司未对该等债权人所购买的债券产品进行核实,尚未知该等债券产品是

否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尚

需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定。

六、备查文件

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私募债项目到期未兑付的情况说明》(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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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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