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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集团: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付息公告

Jianfeng Group: 2013 Corporate Bonds (Second Phase) Interest Payment Announcement

Sensex a share ·  Nov 13, 2018 00:00

股票代码:600668 股票简称:尖峰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8-030

债券简称:13 尖峰 02 债券代码:12234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19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发

行的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开始支付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

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 尖峰 02,代码 122344

3、发行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3 亿元。根据《浙江尖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条款,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2017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9 日)

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有效登记数量为 46,300 手,回售金额为 4,630 万元。2017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已经支付了回售款,公司本期债券余额为 25,370 万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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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595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09%,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9

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9 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1 月 20 日;若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1

月 20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

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9 年 11 月 20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11 月 19 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次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

为 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4、负责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

明书》和《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

告》的约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5.09%,每手“13 尖峰 0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0.9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

金个人投资者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40.72 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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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5.81 元。

三、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19 日

3、债券付息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11 月 1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全体“13 尖峰 02”公司债券的持有人。2018 年 11 月 19 日买入本期债

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 年 11 月 19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发放日前第二个交易日

16:00 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

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

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公司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

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13 尖峰 02”面值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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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40.72 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

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

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3 尖峰 02”

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50.90 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

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本期债券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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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江东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萌

联系人:朱坚卫、周恒斌

联系电话:0579-82320582、82324699

传真:0579-82320582、82324699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联系人:华佳、马岩笑

联系电话:0571-87902082、87903124

传真:0571-8790323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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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ranslation is provided by third-party softw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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