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 2018-071 号
债券代码:122110 债券简称:11 众和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14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11 月 15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11 月 19 日
摘牌日:2018 年 11 月 19 日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17 日发行的
2011 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因 2018 年 11 月 17 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支
付 2017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7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剩
余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 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 众和债
3、债券代码:122110
4、发行总额:13.7 亿元(“11 众和债”持有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第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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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行使回售选择权;2016 年,“11 众和债”债券回售数量为 1,000 万元,回售后
数量为 13.6 亿元)
5、债券期限:7 年期,在第 5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
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 5 年票面年利率为 6.85%,固定不变;在债券存
续期的第 5 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6.85%。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1 年 11 月 17 日
9、付息日:2012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1 月 17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
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2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11 月 17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兑付日:2018 年 11 月 19 日(因 2018 年 11 月 17 日为休息日,故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6.85%,每手“11 众和债”面值 1,000 元,兑付本
金为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8.50 元(含税),兑付利息及本金共
人民币 1,068.50 元。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13.60 亿元,兑付利息总额
为人民币 9,316.00 万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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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14 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11 月 15 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11 月 19 日
(四)摘牌日:2018 年 11 月 19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
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
前将本年度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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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1众和债”
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
下简称“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
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
代扣相关QFII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QFII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
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健
联系人:刘建昊 、朱莉敏
联系电话:0991-6689800
传真:0991-6689882
邮政编码:83001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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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焦希波、王瑶
联系电话:010-85130499
传真:010-65608440
邮政编码:100010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联系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8405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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