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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股份: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公告

Huaxin Co., Ltd.: Notice on terminating the company's public offering of A-share convertible corporate bonds and withdrawing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this public offering of A-share convertible corporate bonds

Sensex a share ·  Sep 11, 2018 00:00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 2018-040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

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并撤回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终止公司公

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

件的议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终止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

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公开

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的申请文件。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2017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

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发行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 16 亿元(含 16 亿元,包括发行费用)。

2017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

请受理通知书》(172066 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海华鑫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

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2017 年 11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

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2066 号)。

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规模的议案》,公司将发行总额从不超过人民币 16 亿元(含 16 亿元,包括发行

费用)调减为不超过 12.90 亿元(含 12.90 亿元,包括发行费用),并相应调整

募集资金具体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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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

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二、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原因

自本次可转债方案公布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会同中介机构等一直积极

推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工作。但由于期间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

变化,通过与中介机构等各方沟通,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可转债发行,

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申请文件。

三、申请撤回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申请文件后,不会对公

司经营情况与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四、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经营管理层全权办

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可转

债申请文件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可转债具体事宜的范畴,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申请文件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

意。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可转债发行,

并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撤回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

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申请撤回本

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是在充分实地调研、充分论证的基

础上做出的决定,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和资本市场环境做出的审慎举措,该事项

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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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ranslation is provided by third-party softw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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