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文化 公告编号:2018-048
债券代码:112540 债券简称:17 凯文 01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撒文化”)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7 凯文 01”、“本期
债券”、债券代码:112540)将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支付 2017 年 7 月 10 日至 2018
年 7 月 9 日期间的利息 6.00 元(含税)/张。
2、本期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7 月 9 日,凡在 2018 年 7 月 9 日(含)
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7凯文01
3、债券代码:112540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3年期(附第 2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固定利率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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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6.00%。
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调整其后 1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
的第 2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
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
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公告的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
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
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并接受上述调整。
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
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
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
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
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6、起息日:2017年7月10日
7、付息日: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7 月 10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7 月 10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下一付息期起始日: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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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付息期利率:本期公司债券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为6.00%。
8、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计息,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
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
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9、债券信用评级情况:经联合评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
综合评定,本期债券发行时信用等级为AAA,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根据联
合评级2018年6月20日出具的《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
跟踪评级报告》,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
望为稳定。
10、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11、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12、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债券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债券上市时间:本期债券于2017年8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6、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17、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7凯文01”票面利率为6.00%,派息额每张为:人民币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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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手(面值1, 000元)付息金额为人民币60. 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
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48.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
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54.00元。
债券持有人适用的征税税率、征税环节和代扣代缴义务人详见下文“六、关
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具体内容。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2018年7月9日
除息日:2018年7月10日
付息资金到帐日:2018年7月10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7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凡在2018年7月9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年7月9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
派发的利息。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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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
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规定,本
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珠津工业区珠津一街 3 号凯撒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郑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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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邱明海
联系电话:0755-26913931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许王俊、马岩笑
联系电话:0755-82531329/0571-87903124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层
法定代表人:周宁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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