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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麟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14嘉杰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Jia Linjie: Guangdong Huashang Law Firm's legal opinion on the company's “14 Jiajie Bonds” first bond holders' meeting in 2018

Sensex a share ·  Jun 14, 2018 15:5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14嘉杰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14 嘉杰债”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黄环宇律师、杨文杰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上海

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公司“14嘉杰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召集,公司已于2018年5月30日公告了《上海嘉麟杰纺织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4嘉杰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地点、

召开和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债权登记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

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召开和投票方式、审议

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公司,公司作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符合《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根据会议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2018年6月7日下午15:00交易时

间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

准,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1,834,485张,代表本期债券本金总额

共计183,448,500元,占本期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金额的76.555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及表决,出席

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关于提前归还“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本次会议

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由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委托代

理人)代表和一名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参加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会议对《关于提前归还“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该议案已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14

嘉杰债”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黄环宇

杨文杰

年 月 日

The translation is provided by third-party softw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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