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公告编号:2018-019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办理无追索权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信海直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以其与公司因售后回租直升机形成的
应收租赁款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深
圳分行”)申请办理无追索权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不超过 3.56 亿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6.3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2.08%。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
1、售后回租
为盘活固定资产,经与租赁公司协商,公司以自有直升机中的 7 架作为租赁
物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其账面净值为 3.56 亿元。本售后回租事项是在公司与合
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可免于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2、保理业务
为加速资金周转,租赁公司以其与公司因直升机售后回租形成的应收租赁款
向邮储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办理无追索权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不超过
3.56 亿元。邮储银行深圳分行、租赁公司及公司之间签署《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三方合作协议(无追索权)》(以下简称“本协议”)。公司承诺按照本协议及本协
议项下《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至邮储银行指定账户,
此承诺不可撤销,不因任何原因被扣减、抵销、反索或附带任何条件。
租赁公司本次申请办理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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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保理业务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事项涉及 7 架直升机所有权转移尚需向民航局办理所有权登记变更与
抵押解除及抵押置换备案手续。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保理商):邮储银行深圳分行。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办理汇兑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从事
银团贷款业务;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办理基金代销业务;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租赁公司与公司因直升机售后回租形成的应收租赁款。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理业务类型:无追索权融资租赁保理。
2.融资金额:不超过 3.56 亿元。
3.融资利率:为与融资期限相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人民
币贷款基准利率。
4.融资期限:融资期限为 3 年。
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租赁公司可通过办理保理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
利于其业务发展。同时租赁公司作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其业务良好发展对提
升公司业绩和品牌价值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利益。
六、董事会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办理直升机所有权变更及
抵押置换等相关事宜。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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