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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Jilin Expressway: 2017 Annual Equity Distribution Implementation Notice

SZSI ·  May 10, 2018 00:00

证券代码:601518 证券简称:吉林高速 公告编号:临 2018-016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15 - 2018/5/16 2018/5/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4 月 19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213,2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07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9,776,8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15 - 2018/5/16 2018/5/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4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通知要求,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4 元;待个人或证券投资基

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

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66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执行,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

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

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666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

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

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

民币 0.07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4664798 84622188

特此公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9 日

The translation is provided by third-party softw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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