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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盛股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SZSI ·  Feb 23, 2018 00:00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5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2 月 28 日,凡在 2018 年 2 月 28 日

(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 年 2 月 28 日

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简称“17 康盛 01”)将于 2018 年 3 月 1 日支付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7 康盛 01(114118)

4、发行总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5、债券期限:3 年。

6、债券利率:6.80%。

7、起息日:2017 年 3 月 1 日。

8、付息日: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3 月 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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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债券资信评级机构与信用等级:本期债券无评级。

11、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

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3、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

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80%。每手“17 康盛 01”(面值 1,000 元)派

发利息为 68.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实际

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4.4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

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61.20 元。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2 月 28 日

2、 除息日:2018 年 3 月 1 日

3、 付息日:2018 年 3 月 1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2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 康盛 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

告的“特别提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

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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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代

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汉康

地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 2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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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毛泽璋、王丽娜

电话:0571-64836953

传真:0571-6483695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联系人:仇益军、陈晰月

电话:0571-87903361

传真: 0571-87903239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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