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2 证券简称:京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6
债券代码:112303 债券简称:15 京威债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15 京威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债券兑付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8 日
债券到期日:2017 年 12 月 10 日(因遇法定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
交易日 2017 年 12 月 11 日,顺延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债券摘牌日:2017 年 12 月 7 日
兑付兑息资金发放日:2017 年 12 月 11 日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简称“15 京威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12303),于 2017 年 12
月 10 日期满 2 年本息兑付。根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5 年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面向合格投资者)》有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5 京威债”(代码:112303);
3、发行人: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6 亿元;
5、发行价格:每张面值 100 元;
6、债券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为 2 年。
7、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4.50%,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
8、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2729 号文核准;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10、还本付息期限及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
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
11、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12 月 10 日;
12:付息日:2016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2 月 1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债券到期日:本次债券的到期兑付日为 2017 年 12 月 10 日(因遇法定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2017 年 12 月 11 日,顺延兑付款项不另
计利息);
14、担保情况: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信用等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次债
券信用等级为 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16、债券受托管理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债券于 2016 年 1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票面
利率公告(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告,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 4.50%。本次支付
2016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9 日一年期利息,即每手“15 京威债”(面
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5.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
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6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
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0.5 元)。兑付本金为每手人民币 1,000 元。
三、本期兑付兑息债券债权登记日、到期日、摘牌日及兑付兑息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8 日
2、债券到期日:2017 年 12 月 10 日
3、债券摘牌日:2017 年 12 月 7 日
4、兑付兑息日:2017 年 12 月 11 日
四、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债券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12 月 8 日(该日期为权益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京威债”持有人。
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债券到期前 10 个交易日内,偿债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余额不少于当
期应付债券本金与当期应付利息之和的 20%,并在到期日前 3 个交易日将本期债
券兑付本金和利息之和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兑付本金和利息之划付
给相应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兑付兑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次债券的非居民企业
(包括 QFII、RQFII)持有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 10%企业所得税,
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 行 人: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魏永路(天堂河段)70 号
联 系 人:鲍丽娜
联系电话:010-60276313
传 真:010-60279917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 系 人:张华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 真:0755-82130620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 系 人: 梁一霞
联系电话:0755-21899317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