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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集团: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Jianfeng Group: 2013 Corporate Bonds (Second Phase) 2017 Interest Payment Announcement

Sensex a share ·  Nov 13, 2017 00:00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7-038

债券简称:13 尖峰 01 债券代码:122227

债券简称:13 尖峰 02 债券代码:12234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1 月 17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11 月 20 日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

发行的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 2017 年 11 月 20 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 尖峰 02,代码 122344

3、发行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3 亿元,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595 号文件批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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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09%,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9 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9 日止。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1 月 20 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

年的 11 月 20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

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9 年 11 月 20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11 月 20 日(上述兑付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次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

等级为 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票面利

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09%。每手“13 尖峰 02”面值 1,000 元派发利

息为 50.9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实际每手

派发利息为 40.72 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

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5.81 元。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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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11 月 20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11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 尖峰 02”持有人。2017 年 11 月 17 日买入本期债

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 年 11 月 17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

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公司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

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3尖峰02”面值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0.72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

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

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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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3

尖峰02”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0.9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3 尖峰 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江东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萌

联系人:朱坚卫、周恒斌

联系电话:0579-82320582、82324699

邮政编码:321000

网址:http://www.jianfeng.com.cn/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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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华佳、马岩笑

联系电话:0571-87902082、87903124

邮政编码:310020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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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ranslation is provided by third-party softw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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