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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生物: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年兑息公告

Meihua Biotech: 2015 Corporate Bonds (Second Phase) 2017 Interest Exchange Announcement

Sensex a share ·  Oct 24, 2017 00:00

证券代码:600873 证券简称:梅花生物 公告编号:2017-068

债券代码:122422 债券简称:15 梅花 01

债券代码:136012 债券简称:15 梅花 02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年兑息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0 月 27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10 月 30 日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2017年10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

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

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5梅花02”,代码为136012。

3、发行主体: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4年期。

5、发行总额:15亿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27%。

7、计息期限: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根据《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

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4.27%/年。

2、每1手“15梅花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2.70元(含

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27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10月3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兑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10 月 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梅花 02”的合格 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

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

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

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 1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爱军

联系人:谷强

联系电话:0316-2359999-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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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任钰、汤楠

电话:010-59026653 59026650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负责人:孙鋮

电话:021-3887 4800

传真:021-5875 4185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4

附件 1

“15 梅花 02”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缴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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