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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洲控股: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Zhongzhou Holdings: 2017 Interest Payment Announcement for Public Issuance of Corporate Bonds to Qualified Investors in 2015

Sensex a share ·  Sep 14, 2017 00:00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17-116 号

债券代码:112281 债券简称:15 中洲债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9 月 20 日,凡在 2017 年 9 月 20 日(含)

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 年 9 月 20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

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发行的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15 中洲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81)至 2017 年 9 月 21 日将期满 2

年。根据公司“15 中洲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5 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

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 中洲债(112281)。

3、发行规模:人民币 13 亿元。

4、债券期限:期限 3 年。

5、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6.30%。

6、债券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 100 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

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

让、质押等操作。

8、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

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5 年 9 月 21 日。

10、付息日:2016 至 2018 年每年的 9 月 21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12、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5、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30%。

16、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 年 9 月 21 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

面利率公告》,“15 中洲债”的票面利率为 6.30%,每手“15 中洲债”(面值 1,000 元)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63.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

为:50.4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6.70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9 月 20 日

2、除息日:2017 年 9 月 21 日

3、付息日:2017 年 9 月 2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9 月 20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中洲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

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

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处理,相关实施

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

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

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

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 88 号中洲控股金融中心 A 座 39 层

联系人:王艺瑾、黄光立

咨询电话:0755-88393666

传真:0755-88393677

八、相关机构

1、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聂磊、杨芳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504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The translation is provided by third-party softw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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