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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药业: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2017/08/09 00:00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编号:临 2017-077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天目药业”)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

售安阁弄房产的议案》、《关于公司出售天工商厦部分房产的议案》,以

人民币 260 万元向张培根出售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安阁弄 3 号 3-6 层、

总建筑面积 877.6 平方米的安阁弄房产,无土地权证;向胡伊洁等 9 人

出售于 2013 年 6 月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位于天工商厦锦城街道广场路无

门牌 9 处房产。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安阁弄房产只有房产证、无土地证,鉴于该房产目前因土地证未分割而

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转让后受让人与杭州天目永安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永安集团”)办理土地证分割等事宜由受让人自行负责,

如有纠纷公司不承担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

业”)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安阁

弄房产的议案》、《关于公司出售天工商厦部分房产的议案》。现将有

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以人民币 260 万元向张培根出售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安阁弄

3 号 3-6 层、总建筑面积 877.6 平方米的安阁弄房产,无土地权证;

向胡伊洁等 9 人出售于 2013 年 6 月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位于天工商厦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门牌 9 处房产。

本次交易对方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前十名股东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二)本次交易履行的程序

2017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安阁弄房产的议案》、《关于公司出售天

工商厦部分房产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

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本次交易未超过董事

会权限范围,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出售安阁弄房产情况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受让人:张培根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124196xxxxxx211

住所:浙江临安市高虹镇长青村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是:临安市锦城街道安阁弄 3 号 3-6 层、总建筑面

积 877.6 平方米的安阁弄房产。

1、本次标的具体情况:

地址:临安市锦城街道安阁弄 3 号 3-6 层;

房屋所有权证号:临城字第 02766 号;

房屋所有权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登记时间:2007 年 8 月 3 日;

房屋性质:企业办公用房;

总层数:3-6 层;

建筑面积:877.6 平方米;

2、权属情况说明

该房产只有房产证、无土地证。土地使用证为永安集团所有,并

由其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证号:临国用(2000)字第 011632

号,地号 01-90-21,公司 3-6 楼房产无土地使用权权证。

3、交易资产情况

根据公司 2016 年经审计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建筑物名称 建筑面积 帐面原值 帐面净值 成交价格

1 安阁弄办公楼 877.6 平米 267.12 91.75 260

考虑到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安阁弄房产性质是企业办公用房,且

只有房产证、无土地权证,加上年代久远、房屋破旧等原因,周边市

政设施差,至今已闲置 10 余年,为了盘活闲置资产,公司经过近半

年时间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天工商厦农贸市场滚动显示屏播放广告等

多种途径寻求受让人,多次洽谈,多次讨论,公司管理层同意以 260

万元的价格一次性进行转让处置。

(三)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甲方(出卖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张培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方自愿将房

屋及土地转让给乙方,现就房屋及土地买卖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

议:

第一条:1、房屋的概况:该房屋坐落在临安市锦城街道安阁弄

3 号 3-6 层(1-2 层 400.89 平方米为永安集团所有),房屋总建筑面

积 877.6 平方米,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为甲方,房屋产权证号为:临城

字第 02766 号,房屋的性质是企业办公用房。

2、土地概况: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已由永安集团办理至其名下

并由其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证号:临国用(2000)字第 011632

号,地号 01-90-21,未与 3-6 楼产权人进行土地使用权分割,土地

的性质是综合用地。

第二条:甲方对上述房屋和土地的真实情况向乙方作了充分的说

明,乙方已对甲方所出卖的上述房屋及土地的真实情况作了充分了

解,并已验看了甲方的房屋产权证,且自愿购买上述房屋及土地。该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未分割,现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

方,土地的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与目前土地证持有人永安集团交涉办

理分割手续,所需资料及证明文件由甲方配合提供,所产生的一切费

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甲方保证该房屋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保证

未设立抵押。如交接后发现该房屋交接前存在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

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房屋及土地的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及土地的转让价格为贰佰陆拾万元

(260 万元),同时,甲方将钥匙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交给

乙方,甲方应按双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提供收款凭证,并各自承担国

家规定的相应税费。

第五条:上述房屋和土地目前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乙方需

要办理过户手续的且办理条件成就时,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

过户手续,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办理产权证的税费以及其他一切费

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如在乙方办理或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中,遇到

必须由甲方配合的诉讼时(因乙方诉讼主体资格不合格),甲方愿意

配合乙方进行诉讼活动,但诉讼工作由乙方聘请律师进行,所产生的

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乙双方确认,自乙方付清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款时起,

上述房屋及土地即转让给了乙方,(原甲方出租给第三方的由甲方收

回)与此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租用方装修设计费

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在上述房屋及土地转让给乙方后且在过

户至乙方名下前,若遇拆迁由乙方代表甲方全权处理,拆迁的安置、

补偿的权益由乙方全部享有,甲方不得干涉,并配合乙方兑现拆迁安

置、补偿的具体手续办理。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如有违反本协议的

行为则视为违约,甲方违约需承担转让金总价三倍的违约责任,乙方

违约需承担转让金总价一倍的违约责任。房屋装修费谁违约谁承担。

第九条:其他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四)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鉴于安阁弄目前因土地证未分割而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转让

后受让人与永安集团办理土地证分割等事宜由受让人自行负责,如有

纠纷公司不承担责任,待今后受让人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

公司配合受让人办理,办理产权过户的税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受

让人自行承担,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出售天工商厦部分房产情况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交易对

身份证号 国籍 住所 交易标的

方姓名

胡伊洁 330124198xxxxxx920 中国 临安锦城街道新民里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门牌

129 号 2(2 幢 702)

临安锦城街道景杉路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门牌

王 政 330124197xxxxxx616 中国

600 号 502 室 2(4 幢 704)

临安锦城街道锦南新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门牌

胡志明 330124196xxxxxx812 中国

村 28 幢 504 室 2(4 幢 701)

临安锦北街道后畈 6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门牌

张秋月 330124196xxxxxx047 中国

弄 52 号 2(1 幢 701)

临安锦城街道广场路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门牌

鲍津津 330124199xxxxxx049 中国

天工商厦 3 幢 701 室 2(3 幢 701)

临安锦城街道广场花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门牌

鲍根龙 330124196xxxxxx713 中国

园 8 幢 301 室 2(3 幢 704)

临安市锦城街道安阁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门牌

顾坤敏 330124196xxxxxx020 中国

弄 106 号 2(2 幢 401)

临安市锦城街道新世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门牌

赵春华 330124196xxxxxx927 中国

纪公寓 1 幢 602 室 2(4 幢 702)

临安市锦城街道锦南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门牌

赵军民 330124197xxxxxx912 中国

新村 7 幢 504 室 2(4 幢 703)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 本次标的具体情况:

建筑面积 房屋 房屋 房屋 房屋

序号 建筑物名称

(㎡) 产权证号 登记时间 所有权人 性质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 2007 年

1 63.75 字第 0015643 号 天目药业 商品房

门牌 2(2 幢 702) 8月3日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 2007 年

2 63.75 字第 0015645 号 天目药业 商品房

门牌 2(4 幢 704) 8月3日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 2007 年

3 63.75 字第 0015640 号 天目药业 商品房

门牌 2(4 幢 701) 8月8日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 2007 年

4 63.75 字第 0015644 号 天目药业 商品房

门牌 2(1 幢 701) 8月3日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 2007 年

5 63.75 字第 0015641 号 天目药业 商品房

门牌 2(3 幢 701)

8月3日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 2007 年

6 63.75 字第 0015642 号 天目药业 商品房

门牌 2(3 幢 704) 8月6日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 2007 年

7 69.8 字第 0015637 号 天目药业 商品房

门牌 2(2 幢 401) 8月3日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 2007 年

8 69.8 字第 0015638 号 天目药业 商品房

门牌 2(4 幢 702) 8月3日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 2007 年

9 69.8 字第 0015639 号 天目药业 商品房

门牌 2(4 幢 703) 8月3日

2、 权属情况说明

该房产所有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的情况,

也不涉及诉讼、仲裁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 交易资产情况

根据公司 2016 年经审计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帐面 帐面 成交

序号 建筑物名称 建筑面积(㎡)

原值 净值 价格

1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门牌 2(1 幢 701) 63.75 7.24 2.44 25.31

2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门牌 2(2 幢 401) 69.80 7.93 2.67 31.20

3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门牌 2(2 幢 702) 63.75 7.24 2.44 25.31

4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门牌 2(3 幢 701) 63.75 7.24 2.44 25.31

5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门牌 2(3 幢 704) 63.75 7.24 2.44 25.31

6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门牌 2(4 幢 701) 63.75 7.24 2.44 27.71

7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门牌 2(4 幢 702) 69.80 7.93 2.67 27.71

8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门牌 2(4 幢 703) 69.80 7.93 2.67 27.71

9 锦城街道广场路无门牌 2(4 幢 704) 63.75 7.24 2.44 25.31

合计 591.90 67.22 22.67 238.50

(三)协议履约安排

公司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广场路天工商贸大厦九套商品房(其中

建筑面积为 63.75 平方米的六套、建筑面积为 69.8 平方米的三套)

已于 2013 年 6 月协议转让给胡伊洁等 9 名自然人(受让人详见上表),

因公司贷款当时土地证抵押在银行未能分割,转让协议约定三年内给

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期限已过,受让人要求公司给予办理土地分

割及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公司同意按原房屋转让协议进行土地分割并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转让价格按原协议执行,每套房产的土地出

让金按公司原出让总费用进行分摊、由各受让人承担,除转让涉及的

税费由各自承担外,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所需其他各项费用由受让人承

担。

(四)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此次出售资产不涉及人员安置等其他情况。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是

执行原协议条款,理顺关系,也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优化

公司资产结构,聚焦主营业务,符合公司内生式管理与外延式并购发

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四、出售上述房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考虑到公司总体发展规划,上述房产无法满足公司发展使用需

要,此次出售资产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优化公司资产结

构,聚焦主营业务,符合公司内生式管理与外延式并购发展规划,符

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目前公司已收到上述出售房产的款项,经初

步测算,上述房产转让产生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约为 280 万元(未

经审计,预计数仅供参考)。

此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价格公允,不会损害

到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在完成上述资产交易后,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对相关资产的处置损益进行账务处理。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9 日

以上内容仅用作资讯或教育之目的,不构成与富途相关的任何投资建议。富途竭力但不能保证上述全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原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