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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车: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CRRC: 2016 Annual Equity Distribution Implementation Notice

Sensex a share ·  Aug 4, 2017 00:00

证券代码:601766 (A 股) 证券简称:中国中车 公告编号:临 2017-037

证券代码: 1766 (H 股) 证券简称:中国中车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 元(含税)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A股 2017/8/10 - 2017/8/11 2017/8/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20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8,698,864,08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6,026,761,45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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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A股 2017/8/10 - 2017/8/11 2017/8/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已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中车集团公司、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南车集团投资管理公司的

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2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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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9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取得股息、红利

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前述国税函〔2009〕47

号文件的要求,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9 元。对

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

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

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

公司 A 股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1862188

特此公告。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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