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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EasyTech: 2017 Public Offering of Corporate Bonds to Qualified Investors (Phase I) Issuance Notice

SZSI ·  Jul 18, 2017 00:00

股票简称:易事特 股票代码:300376 公告编号:2017-119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发行公告

发行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发行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已于2017年5月

26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780号文核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面值不超过12亿元(含12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本次债券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本期债券为本次债券的首期发行,基础发行规模

为6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6亿元(含6亿元);若有剩余部分,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之日起二十四个月之内发行完毕。

本期债券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债券简称:17易事01,债券代码:112554。

2、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6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6亿元(含6亿元),每张

面值为100元,发行数量不超过1,200万张,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

3、根据《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

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

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4、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本期债券评级为AA,主体评级为

AA。本期债券发行上市前,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378,246.32万元(截至2017年3月

31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59.45%,母公司口

径资产负债率为59.2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0,808.81

万元(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353.63

万元、27,908.30万元和47,164.50万元的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

倍。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5、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

申请。本期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交易(以

下简称“双边挂牌”)的上市条件。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双边挂牌的上市

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上市,投资者

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

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

交易场所上市。

6、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期,债券存续期第2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本期债券拟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上

调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的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

交易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公司未行使利率

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

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

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

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10、本期债券的询价区间为5.00%-6.2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7年7月21日

(T-1日)向网下合格投资者利率询价,并根据利率询价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

利 率 。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 ( T 日 ) 在 深 圳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

终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11、本期债券面向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合格A

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发行仅采取网下面向

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网下申购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情况进行配

售,具体配售原则请详见本公告之“三、网下发行”之“(六)配售”。具体发行安

排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12、网下发行对象为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合格

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向簿记管理人提交《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

请表》的方式参与网下询价申购。机构投资者网下最低申购单位为10,000手(1,000万

元),超过10,000手的必须是1,000手的整数倍(即100万元的整数倍),簿记管理人

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账户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代

违规融资认购。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敬请投资者注意本期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时间、

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15、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均为AA,不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

易的基本条件。

16、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债券的任何

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情况,请仔细阅读《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

要已刊登在2017年7月18日(T-4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与本次发行的相关资

料 , 投 资 者 亦 可 登 陆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17、发行人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公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事

项停牌的公告》,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涉及购买资产,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

定性,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18、有关本期债券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及时公告,

敬请投资者关注。

释义

除非特别提示,本公告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发行人、本公司、公司、

指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易事特

发行人经过股东会及董事会批准,发行面额总值

本次债券 指

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的公司债券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

本期债券 指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

人、簿记管理人、天风证 指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办法》 指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机构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的规定承销本期债券,发

行期届满后,无论是否出现认购不足和/或任何

余额包销 指 承销商违约,主承销商均有义务按承销协议的规

定将相当于本期债券全部募集款项的资金按时

足额划至发行人的指定账户

2017 年 7 月 21 日,即本次发行网下询价(簿记

网下询价日(T-1日) 指

建档)的日期

2017 年 7 月 24 日,本次发行接受投资者网下申

发行首日(T日) 指

购的日期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且在登记公司开立合格证

合格投资者 指 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

外)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一、本期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全称: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简称“17 易事 01”)。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 6 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 6 亿元(含 6

亿元)。

4、超额配售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超额配

售选择权,即在首期基础发行规模 6 亿元的基础上,由主承销商在首期债券基础发行

规模上追加不超过 6 亿元的发行额度。

5、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3 年期,债券存续期第 2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

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

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等操作。

8、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按照发行时簿记建档结果共同协商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

复利。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期限为 3 年期,债券存续期第 2 年末附发

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

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起息日:2017 年 7 月 24 日。

11、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

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2、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7 月 24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7 月

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3、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7 月 24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7 月 24 日(如遇法定及

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

利息)。

14、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

上调本期债券后 1 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的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公司未行使

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

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

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

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16、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

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

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

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7、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拟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

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

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

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19、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债券受托管理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发行对象: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的

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

外)。

22、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网下申

购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

23、配售规则:簿记管理人根据本期债券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

合格投资者的获配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

则进行: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在票面利率以下的认购额原则上将获得全额配售;在票面利率上的认购额,按照等比

例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在票面利率以上的认购额,

将不能获得配售。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将优先得到满足。发行人和簿记

管理人有权决定本期债券的最终配售结果。

24、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25、承销方式:由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并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

销的方式承销。

26、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承销费用后拟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27、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28、质押式回购安排: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均为 AA,不符

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

29、上市安排: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

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双边挂牌的上市条件。但本期债

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

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双边挂牌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

期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

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

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3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

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1、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4日

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和评级报告

(2017 年 7 月 18 日)

T-1日 网下询价(簿记)

(2017 年 7 月 21 日) 确定票面利率

T日 公告最终票面利率

(2017 年 7 月 24 日) 网下认购起始日

网下认购截止日

T+1日

网下机构投资者当于15:00之前将认购款划至簿记管

(2017 年 7 月 25 日)

理人专用收款账户

T+2日

划款至发行人账户,发行结果公告日

(2017 年 7 月 26 日)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

日程。

二、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

(一)网下投资者

本次网下利率询价的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格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

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利率询价预设期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预设区间为 5.00%-6.20%,最终的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按照发行时簿记建档结果共同协商确定。

(三)询价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利率询价的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21 日(T-1 日),参与询价的投资者

必须在 2017 年 7 月 21 日(T-1 日)13:00-15:00 之间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以下

简称“《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见附件)传真至主承销商处。

(四)询价办法

1、填制《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

拟参与网下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可以从发行公告所列示的网站下载《网下利率询价

及认购申请表》,并按要求正确填写。

填写《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应注意:

(1)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询价区间内填写询价利率;

(2)每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最多可填写 5 个询价利率,询价利

率可不连续;

(3)填写询价利率时精确到 0.01%;

(4)询价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5)每个询价利率上的申购总金额不得少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并为 100

万元(1,000 手)的整数倍;

(6)每一询价利率对应的申购总金额,是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该询价

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投资需求(具体见本公告填表说明第 7 条之填写示例)。

2、提交

参与利率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应在 2017 年 7 月 21 日(T-1 日)13:00-15:00 点之间,

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并电话确认:

(1)填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和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

(4)簿记管理人要求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投资者填写的《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一旦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具有法

律约束力,不得撤回。

申购传真:010-59833112/59833113;

联系电话:010-59833114/59833115。

3、利率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的结果在预设的利率区间内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

票面利率,并将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T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最终的票面利率。发行人

将按上述确定的票面利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

三、网下发行

(一)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且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投资

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 6 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 6 亿元(含 6 亿元)。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询价配售情况确认最终发行额度。

每个合格投资者的最低认购单位为 10,000 手(1,000 万元),超过 10,000 手的必

须是 1,000 手(100 万元)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在《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中填入的最大申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另有规定的

除外。

(三)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

(四)发行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 2 个交易日,即 2017 年 7 月 24 日(T 日)至 2017

年 7 月 25 日(T+1 日)。

(五)认购办法

1、凡参与网下协议认购的合格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合格投资者,必须在 2017 年 7 月 21

日(T-1 日)前开立证券账户。

2、拟参与网下协议认购的合格投资者在网下发行期间自行联系主承销商,主承

销商根据网下合格投资者认购意向与其协商确定配售数量,并向合格投资者发送《配

售缴款通知书》或与其签订《网下认购协议》。网下配售不采用比例配售的形式。

(六)配售

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机构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

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原则如下: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

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

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

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申购利率优先的原则配售;在申购利率

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售,同时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经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协商,可对根据上述配售原则确定的配售结果进行调整。

(七)缴款

签订《网下认购协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购款,认购款须在 2017

年 7 月 25 日(T+1 日)15:00 前足额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时应注明机

构投资者全称和“17 易事 01 认购资金”字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账户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农行武汉光谷科技支行

银行账号:17060101040022173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3521006015

联系人:丁子静

联系电话:010-59833042

传真:010-59833010

(八)违约认购的处理

对未能在 2017 年 7 月 25 日(T+1 日)15:00 前缴足认购款的机构投资者将被视

为违约认购,主承销商有权取消其认购。主承销商有权处置该违约投资者认购要约项

下的全部债券,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四、风险提示

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

款参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募集说明书》。

五、认购费用

本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 号

联系人:赵久红、王丽娟

电话:0769-22897777

传真:0769-87882853

(二)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军、李佳佳、黄俊

电话:010-59833001、010-59833011

传真:010-65534498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重要声明

填表前请详细阅读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及填表说明。

本表一经申购人完成填写并签字,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传真

至主承销商后,即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撤销。

申购人承诺并保证其将根据主承销商确定的认购数量与主承销商签订《网下认购协议》。

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办人姓名 传真号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号码

证券账户名称 证券账户号码

(深圳) (深圳)

利率询价及申购信息

询价利率区间 5.00%-6.20%

票面利率 申购金额(万元)

重要提示:

请将此表填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T-1 日)13:00-15:00 之间连同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并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 申 购 传 真 : 010-59833112/59833113 , 咨 询 电 话 :

010-59833114/59833115

申购人在此承诺:

1、申购人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完整;

2、申购人的申购资格、本次申购行为及本次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自身的相关法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已就此取得所有必要的内外部批准,并将在认

购本期债券后依法办理必要的手续;

3、本次最终申购金额为网下利率询价表中不高于最终票面利率的询价利率对应的最大有效的申购

金额;

4、购人在此承诺接受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制定的本次网下发行申购规则;申购人同意主承销商按照

网下利率询价表的申购金额最终确定其具体配售金额,并接受主承销商所确定的最终配售结果和相关费

用的安排;

5、申购人理解并接受,如果其获得配售,则有义务按照《网下认购协议》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

式,将认购款足额划至主承销商通知的划款账户。如果申购人违反此义务,主承销商有权处置该违约申

购人订单项下的全部债券,同时,本申购人同意就逾时未划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主承销商支付

违约金,并赔偿主承销商由此遭受的损失;

6、申购人理解并接受,如果遇不可抗力、监管者要求或其他可能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情况,在经与主管机关协商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有权暂停或终止本次发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

表前请仔细阅读)

1、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

写“基金简称”+“证基”+“中国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填写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填写“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

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2、票面利率应在询价利率区间内由低到高填写,精确到 0.01%;

3、每一票面利率对应的申购金额,是指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该利率时申购人

的最大申购需求(具体见本公告填表说明第 7 条之填写示例);

4、每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最多可填写 5 个询价利率,询价利率可不连

续;

5、每个询价利率上的申购金额不得少于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超过 1,000 万元

的应为 100 万元的整数倍。

6、有关票面利率和申购金额的限制规定,请参阅发行公告相关内容;

7、票面利率及申购金额填写示例(声明:本示例数据为虚设,不含任何暗示,请投资

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假设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询价区间为 4.10%-4.50%。某投资者拟

在不同票面利率分别申购不同的金额,其可做出如下填写:

票面利率(%) 申购金额(万元)

4.10 1,000

4.20 2,000

4.30 5,000

4.40 3,000

4.50 2,000

上述报价的含义如下: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高于或等于 4.50%时,有效申购金额为 13,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 4.50%,但高于或等于 4.40%时,有效申购金额 11,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 4.40%,但高于或等于 4.30%时,有效申购金额 8,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 4.30%,但高于或等于 4.20%时,有效申购金额 3,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 4.20%,但高于或等于 4.10%时,有效申购金额 1,000 万元;

8、参加利率询价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T-1 日)13:00-15:00

之间将本表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传真至主承销商处。

9、本表一经申购人完整填写并签字,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

单位公章,传真至主承销商后,即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撤销。若因机构投资者填

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机构投资者自行负

责。

10、参与利率询价与申购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

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本期债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投资者须通过以下传真号以传真方式参与本次网下利率询价,以其他方式传送、送

达一概无效。

申购传真:010-59833112/59833113;

咨询电话:010-59833114/59833115。

The translation is provided by third-party softw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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