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9 证券简称:出版传媒 公告编号:2017-030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7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2 - 2017/7/13 2017/7/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8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550,914,700 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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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5,892,990.9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2 - 2017/7/13 2017/7/13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社会公众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
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广告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体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上规定,公司将先按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047 元(含税)。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
后转让股份,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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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0423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
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
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23 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
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47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和法律部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 29 号
电话:024-23285500
传真:024-2328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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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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