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2
债券代码:112097 债券简称:12亚厦债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12亚厦债”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
次本息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12日,凡在2017年7月12日(含)前买入
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发行的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简称“12亚厦债”、“本期债券”、
债券代码112097)至2017年7月12日将期满5年,根据本公司“12亚厦债”《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
券将进行兑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2 亚厦债”,代码为“112097”。
3、发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6、票面利率:5.20% 。
7、起息日:2012年7月13日。
8、债券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9、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13日。若投资
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7月1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
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7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3、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4、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7、债券回售情况:本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2015年7月,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12亚厦债”的回售
数量为766,539张,回售金额为76,653,900元(不含利息),剩余托管数量为
9,233,461张。详情可查阅2015年7月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的《关于“12亚厦债”
投资者回售结果的公告》。
二、本次兑付方案
按照《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
亚厦债”的票面利率为5.20%,每手面值1,000.00元的本期债券兑付本息为人民
币:1,05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实际每1,000.00
元兑付本息为人名币:1,052.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债券投
资者实际每1,000.00元兑付本息为人名币:1,046.80元。
三、本债债券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债券摘牌日:2017 年7月11日;
2、债权登记日:2017 年7月12日;
3、本息兑付日:2017 年7月13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2017年7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12亚厦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兑付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工作。
在本次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本金及利息足额划
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
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网点(由债券
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兑付本金及利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工作
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摘牌安排
公司本期债券于2017年7月11日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
市规则(2015 年修订)》,本期债券将于到期前二个交易日终止上市,即于2017
年7月11日起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
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八、 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海富
联 系 人:戴轶钧、任锋
办公地址:杭州望江东路299号冠盛大厦
电 话:0571-89880086, 89880808
传 真:0571-89880809
九、 相关机构
1、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 系 人:龙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电 话: 010-60833539
2、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人:林源
联系电话:0755-21899314
邮政编码:518038
十、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7 月 5 日